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熟知法规 拓宽视野 查处假药
http://www.100md.com 2005年11月12日 《中国医药报》 2005.11.12
     《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二)项规定“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的”药品为假药。目前市场上这类假药非常普遍,大都是药品经营者从非法渠道购进,且无法提供合法的票据,流通模式一般为非法厂家→无证药贩→不法经营者。同时,药贩为避免药店假药数量过多被执法人员发现,往往存货数量较少,即使发现也很难一网打尽。通过执法实践,笔者认为查处此类假药,执法人员须掌握以下方法。

    首先,熟知药品监管法规文件,仔细查找蛛丝马迹。执法人员要熟悉掌握《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熟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有关文件和相关药品知识,进行监督检查时,认真仔细审阅药品说明书及有关资料,因为制假者多为非专业人员,其必然会暴露出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文件的蛛丝马迹。如某局查处的标识为四川某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消咳喘胶囊,外包装标识有红色OTC字样,而单色印刷的说明书标识的OTC下方并未按规定印有“甲类”二字;标识为香港某公司生产的“404胶囊”,其供货单位辽宁某药品批发企业的资质材料上居然标称的是“通过GMP认证”。

    其次,拓展思路视野,注重信息收集。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应具备开阔的眼界,宽广的思路,从一些相关因素中发现破绽,获得有价值的线索。一是通过观察包装上的条形码发现破绽,某局执法人员发现的标识为辽宁阜新某厂生产的金匮肾气丸、橘红丸,其外包装上标识的条形码居然完全相同,而根据有关规定,不同产品(包括同一产品的不同规格)必须是不同的条形码。二是分析随行文件的格式,纰漏太多则必然可疑。如某局执法人员发现的标识为重庆某厂的药品随行的物价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的相关资料虽印章齐全,但都用的是三号宋体字,而正确的公文格式正文应用三号字仿宋体,显然有假。三是留意生产厂家的联系电话。如某局执法人员发现标识为广东某厂的金锁固精丸的说明书上标明的电话号码为0137××××××××,貌似区号开头,实为移动号码,应当怀疑。此外,对该类药品的打击还须加强信息收集,一要注重对网络报刊等媒体上各地假药信息的收集,对可能出现在本地的假药要熟记于心。二要加强与相关单位的联系,充分发挥现代通讯技术优势,及时与可疑产品标识厂家、当地药品监管部门进行联系,获得打假的第一手证据。

    湖南省湘潭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张可,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