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谈台湾医疗人权
近来政府宣扬人权立国并戮力与国际接轨。立法上也草拟人权基本法案正待送审。值此世界人权日,仅就国内医疗人权略作析论。
医疗人权概约可分病人人权及医师人权两部分。前者以就医权、医疗自主权、同意权、隐私权、诉讼权…等为主要内容。后者系指医疗人员的人权(简称医师人权),内容以业务权及罢工(诊)权最受瞩目。国内医师人权的保障与实践比病人人权好很多。这是因为百年来台湾医师的政经社教地位与实力都很优越且医疗事务是由医事团体所能掌控的立法机构及卫生机关分别来制定及执行有关。按国内医师人权除罢诊权因医界自认医疗服务不属于消费者保护法(简称消保法)适用对象导致罢诊权的诉求有立场上矛盾,及罢诊游戏配套规则尚未具备而未能落实外,有关医疗业务权的保障与实践为世界之最。如医师法有医师及专科医师名称使用的排他性保障。另以行政刑罚取缔密医来维护医师业务权。而刑法第三○四条有处罚抬棺抗议的明文,司法实务上亦曾据此下过判决来保障医师的执业权及开业权。社会秩序维护法也有取缔明文。早年的司法院解释及现行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复将医院的医疗、售药及膳宿等实质营利性的事项排除于课征营业税之外,至于卫生主管机关对于医疗事务倾向做成有利于医业的解释与执行。司法机关传统上更以卫生机关的行政函释及医疗鉴定马首是瞻。
特权式的医疗除罪化及医疗不适用消保法论调又甚嚣尘上。末查被害病人如进行民事诉讼求偿必须先经卫生行政机关强制调解不成立取得证明后才得进行,上述场景难谓台湾医师人权保障不足。但是反观目前台湾的病人人权保障却有逆向限缩的窘境。如医界主导制定医疗纠纷处理法及修正医疗法列入明文排除医疗适用消保法藉以限缩病人诉讼权及其求偿管道与门坎。医疗及药物人体实验泛滥缺乏适当管制。医疗鉴定沦为「黑箱作业」,十几年来鉴定医师有医疗过失及可能有过失的百分比,每年都不超过二成。法院不积极处理医疗民刑讼案,即使已有调解不成立证明也先送简易庭调解再说,或者当事人无异议情况下,仍以管辖错误推掉。如接手审理,全部委由鉴定。传讯医师被告时,让坐于律师旁由其诉代引导答讯,对医师诉代执行职务尽力配合通融,对病人诉代职务则从严要求。总之在程序及实质上给医疗纠纷讼案控方更大的不便与压力,案件还没判决,一半以上的被害控方,心先凉了一半。以上各情,都有具体案例。
笔者认为人权问题,谈政策说基调固然重要,惟不能忽视具体实践状况。庶不致被误认是「说一套,做一套」。
(作者李圣隆╱台北律师公会医药卫生法委员会召集人), 百拇医药
医疗人权概约可分病人人权及医师人权两部分。前者以就医权、医疗自主权、同意权、隐私权、诉讼权…等为主要内容。后者系指医疗人员的人权(简称医师人权),内容以业务权及罢工(诊)权最受瞩目。国内医师人权的保障与实践比病人人权好很多。这是因为百年来台湾医师的政经社教地位与实力都很优越且医疗事务是由医事团体所能掌控的立法机构及卫生机关分别来制定及执行有关。按国内医师人权除罢诊权因医界自认医疗服务不属于消费者保护法(简称消保法)适用对象导致罢诊权的诉求有立场上矛盾,及罢诊游戏配套规则尚未具备而未能落实外,有关医疗业务权的保障与实践为世界之最。如医师法有医师及专科医师名称使用的排他性保障。另以行政刑罚取缔密医来维护医师业务权。而刑法第三○四条有处罚抬棺抗议的明文,司法实务上亦曾据此下过判决来保障医师的执业权及开业权。社会秩序维护法也有取缔明文。早年的司法院解释及现行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复将医院的医疗、售药及膳宿等实质营利性的事项排除于课征营业税之外,至于卫生主管机关对于医疗事务倾向做成有利于医业的解释与执行。司法机关传统上更以卫生机关的行政函释及医疗鉴定马首是瞻。
特权式的医疗除罪化及医疗不适用消保法论调又甚嚣尘上。末查被害病人如进行民事诉讼求偿必须先经卫生行政机关强制调解不成立取得证明后才得进行,上述场景难谓台湾医师人权保障不足。但是反观目前台湾的病人人权保障却有逆向限缩的窘境。如医界主导制定医疗纠纷处理法及修正医疗法列入明文排除医疗适用消保法藉以限缩病人诉讼权及其求偿管道与门坎。医疗及药物人体实验泛滥缺乏适当管制。医疗鉴定沦为「黑箱作业」,十几年来鉴定医师有医疗过失及可能有过失的百分比,每年都不超过二成。法院不积极处理医疗民刑讼案,即使已有调解不成立证明也先送简易庭调解再说,或者当事人无异议情况下,仍以管辖错误推掉。如接手审理,全部委由鉴定。传讯医师被告时,让坐于律师旁由其诉代引导答讯,对医师诉代执行职务尽力配合通融,对病人诉代职务则从严要求。总之在程序及实质上给医疗纠纷讼案控方更大的不便与压力,案件还没判决,一半以上的被害控方,心先凉了一半。以上各情,都有具体案例。
笔者认为人权问题,谈政策说基调固然重要,惟不能忽视具体实践状况。庶不致被误认是「说一套,做一套」。
(作者李圣隆╱台北律师公会医药卫生法委员会召集人),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