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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由药品监管部门核发的麻精药品购用印鉴卡可用至年底
http://www.100md.com 2005年11月19日 《中国医药报》 2005.11.19
     本报北京讯 记者龚翔报道 为保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顺利实施,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卫生部10月31日发出通知,就医疗机构购买、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有关事宜作出规定。

    据了解,按照《条例》的规定,《条例》对药品监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在搅苹构郝蚝褪褂寐樽硪┢泛途褚┢贩矫娴募喙苤澳芙辛说髡梢┢?br>监管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自11月1日《条例》施行之日起,调整为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核发。

    通知规定,2005年11月1日前,经药品监管部门批准,并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的医疗机构,仍可凭印鉴卡购买和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原印鉴卡可使用至2005年12月31日。原麻醉药品专用卡自2005年11月1日起停止使用。通知同时规定,药品监管部门应将2005年11月1日以前批准并发放印鉴卡的医疗机构名单汇总后及时提供给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并对其开展相关工作给予必要的协助和配合。

    通知强调,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条例》规定,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医疗机构购买、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保证医疗的需求,防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