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12月7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粤府函〔1996〕
299号修订,1998年1月18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5号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医疗机构的管理,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范围内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妇幼保健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医疗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包括各级人民政府设置的医疗机构、单位和个人设置的医疗机构,以及驻粤部队编制外医疗机构。
第四条 医疗机构依法从事诊疗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干扰和侵犯。
第五条 医疗机构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人民健康服务为宗旨,遵守医德规范,廉洁行医,保证医疗服务质量。
第六条 医疗机构除从事医疗活动外,同时应承担卫生防疫、妇幼保健、计划生育、爱国卫生、健康宣传教育等工作。
第七条 省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设置审批
第八条 县以上(含县 ......
299号修订,1998年1月18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5号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医疗机构的管理,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范围内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妇幼保健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医疗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包括各级人民政府设置的医疗机构、单位和个人设置的医疗机构,以及驻粤部队编制外医疗机构。
第四条 医疗机构依法从事诊疗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干扰和侵犯。
第五条 医疗机构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人民健康服务为宗旨,遵守医德规范,廉洁行医,保证医疗服务质量。
第六条 医疗机构除从事医疗活动外,同时应承担卫生防疫、妇幼保健、计划生育、爱国卫生、健康宣传教育等工作。
第七条 省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设置审批
第八条 县以上(含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