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卫生部新《血站管理办法》
12月2日,吉林省长春卫生部门向媒体通报:由于原德惠市中心血库的工作疏忽,导致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宋某多次献血未被察觉,使得接受他血液的18人感染艾滋病病毒。
12月5日,卫生部发布《血站管理办法》。《办法》强调:没有进行身份验证核对将不得接受献血,无偿献血的血液只能用于临床,不得买卖。禁止设置任何营利性特殊血站。相比1998年9月21日卫生部颁布的《血站管理办法》(暂行),《办法》首次增加了对血站的注销和吊销条款,明确了血液的储存与配送要求,加强了执法监督和处罚的力度。《办法》将于明年3月1日起施行。
严禁设置营利性特殊血站
《办法》明确规定:不批准设置以营利为目的的脐带造血干细胞库等特殊血站。《办法》指出,血站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公益性卫生机构。血站将分为一般血站和特殊血站。一般血站包括血液中心、中心血站和中心血库。特殊血站是指以人体造血干细胞移植为目的,具有采集、处理、保存和提供造血干细胞的能力,并具有相当研究实力的卫生机构。但国家不批准设置任何营利性的特殊血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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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除了禁止设置任何营利性的特殊血站外,医院也不具备采集和保存脐血的资格。去年长沙就有13家医院涉嫌违规采集脐血,受到湖南省卫生行政部门的查处。湖南省卫生厅明确要求这13家医院停止采集脐血,并提供已采脐血人名单及相关资料。
中心血站与血液中心不共存
《办法》强调:同一行政区域内不得重复设置血液中心、中心血站。《办法》指出,血站的建立不是想建多少就建多少的,如果直辖市、省会市、自治区首府市已经设置血液中心了,就不能再设置中心血站。此外,每个市和区也不得重复设置血液中心和中心血站,一个县城里也不能同时设立血站与单采血浆站。为保证辖区内临床用血需要,血站可以设置储血点储存血液。储血点应当具备必要的储存条件,并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解读]血站由地方人民政府设立,可通过规划及时调整采供血机构的布局,达到确保血液质量的目的。目前已有山东济南、江西南昌等市作出省市血站合并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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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站三年须验一次“执照”
从明年3月1日起,只有取得《血站执业许可证》,血站才可以开展采供血活动。且许可证不是终身制的,有效期仅为三年,三年后必须再次办理执业登记,由当地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血站业务开展和监督检查情况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才可以继续执业。如果血站需要设置固定的采血点(室)或者流动采血车的,也不能随心所欲了,必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解读]《办法》考虑到我国幅员辽阔,属地化管理更有利于实施有效监督。《办法》将血站的执业许可全部交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对献血者必须先核对身份
《办法》相比于“暂行办法”多了献血必须进行身份核对这一条。《办法》规定,血站采血前应当对献血者身份进行核对并登记。严禁采集冒名顶替者的血液,严禁超量、频繁采集血液。特殊血型需要从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调配血液的,由供需双方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协商后实施,实施中由需方血站对血液进行再次检验,保证血液质量。血站的工作人员也要求领取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后才可以上岗。献血、检测和供血的原始记录要至少保存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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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据介绍,以前的规定只需对无偿献血者进行身体检查,身体检查无恙即可献血。而本《办法》实施后,不仅要检查身体,最重要的是要验证献血者的身份。
造成血液传播疾病发生的一律关门
加强执法监督和处罚的力度是新管理办法的一大特点,《办法》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采供血活动要进行不定期抽检,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则要对无偿献血比例、采供血服务质量、业务指导、人员培训等情况进行评价及监督检查,同时向社会公布。租用、借用、出租、出借、变造、伪造《血站执业许可证》开展采供血活动的被列为非法采集血液,而对于这种非法行为,涉及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轻则予以处罚,重则追究刑事责任。
无偿献血的血液必须用于临床,不得买卖。一旦发现血站出售无偿献血血液的,要予以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此外,血站一旦造成经血液传播的疾病发生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就要关门。
[解读]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输血协会成立由卫生行政管理、血液管理、公共卫生等有关专家组成的血液质量管理委员会,接受同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领导,对血站质量管理、血液质量进行检查和技术指导。 (王乐洋), 百拇医药
12月5日,卫生部发布《血站管理办法》。《办法》强调:没有进行身份验证核对将不得接受献血,无偿献血的血液只能用于临床,不得买卖。禁止设置任何营利性特殊血站。相比1998年9月21日卫生部颁布的《血站管理办法》(暂行),《办法》首次增加了对血站的注销和吊销条款,明确了血液的储存与配送要求,加强了执法监督和处罚的力度。《办法》将于明年3月1日起施行。
严禁设置营利性特殊血站
《办法》明确规定:不批准设置以营利为目的的脐带造血干细胞库等特殊血站。《办法》指出,血站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公益性卫生机构。血站将分为一般血站和特殊血站。一般血站包括血液中心、中心血站和中心血库。特殊血站是指以人体造血干细胞移植为目的,具有采集、处理、保存和提供造血干细胞的能力,并具有相当研究实力的卫生机构。但国家不批准设置任何营利性的特殊血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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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除了禁止设置任何营利性的特殊血站外,医院也不具备采集和保存脐血的资格。去年长沙就有13家医院涉嫌违规采集脐血,受到湖南省卫生行政部门的查处。湖南省卫生厅明确要求这13家医院停止采集脐血,并提供已采脐血人名单及相关资料。
中心血站与血液中心不共存
《办法》强调:同一行政区域内不得重复设置血液中心、中心血站。《办法》指出,血站的建立不是想建多少就建多少的,如果直辖市、省会市、自治区首府市已经设置血液中心了,就不能再设置中心血站。此外,每个市和区也不得重复设置血液中心和中心血站,一个县城里也不能同时设立血站与单采血浆站。为保证辖区内临床用血需要,血站可以设置储血点储存血液。储血点应当具备必要的储存条件,并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解读]血站由地方人民政府设立,可通过规划及时调整采供血机构的布局,达到确保血液质量的目的。目前已有山东济南、江西南昌等市作出省市血站合并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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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站三年须验一次“执照”
从明年3月1日起,只有取得《血站执业许可证》,血站才可以开展采供血活动。且许可证不是终身制的,有效期仅为三年,三年后必须再次办理执业登记,由当地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血站业务开展和监督检查情况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才可以继续执业。如果血站需要设置固定的采血点(室)或者流动采血车的,也不能随心所欲了,必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解读]《办法》考虑到我国幅员辽阔,属地化管理更有利于实施有效监督。《办法》将血站的执业许可全部交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对献血者必须先核对身份
《办法》相比于“暂行办法”多了献血必须进行身份核对这一条。《办法》规定,血站采血前应当对献血者身份进行核对并登记。严禁采集冒名顶替者的血液,严禁超量、频繁采集血液。特殊血型需要从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调配血液的,由供需双方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协商后实施,实施中由需方血站对血液进行再次检验,保证血液质量。血站的工作人员也要求领取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后才可以上岗。献血、检测和供血的原始记录要至少保存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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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据介绍,以前的规定只需对无偿献血者进行身体检查,身体检查无恙即可献血。而本《办法》实施后,不仅要检查身体,最重要的是要验证献血者的身份。
造成血液传播疾病发生的一律关门
加强执法监督和处罚的力度是新管理办法的一大特点,《办法》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采供血活动要进行不定期抽检,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则要对无偿献血比例、采供血服务质量、业务指导、人员培训等情况进行评价及监督检查,同时向社会公布。租用、借用、出租、出借、变造、伪造《血站执业许可证》开展采供血活动的被列为非法采集血液,而对于这种非法行为,涉及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轻则予以处罚,重则追究刑事责任。
无偿献血的血液必须用于临床,不得买卖。一旦发现血站出售无偿献血血液的,要予以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此外,血站一旦造成经血液传播的疾病发生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就要关门。
[解读]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输血协会成立由卫生行政管理、血液管理、公共卫生等有关专家组成的血液质量管理委员会,接受同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领导,对血站质量管理、血液质量进行检查和技术指导。 (王乐洋),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