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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做出后出现新证据怎么办
http://www.100md.com 2005年12月17日 《中国医药报》 2005.12.17
     在药品监管行政处罚实践中,执法人员通常会遇到这样的情况,即对某一案件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又出现了新证据。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对待这些新证据?是否对此予以采纳?结合执法实践,笔者就此做一探讨。

    ■新证据产生的原因

    所谓药品监管行政处罚决定做出后出现的新证据,不是指在药品监苄姓?br>罚决定做出后才产生的证据,而是指在该决定做出前就已客观存在的证据,只不过是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后才由当事人提供或被药品监管部门发现。

    通常情况下,新证据的产生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当事人的原因。主观上,有些当事人由于某些原因,在调查取证阶段未提供已有的证据,如担心税务部门的核查而向药品监管部门提供了虚假的票据而隐藏了真实票据。客观上,有些当事人在调查终结前不能提供已存在的证据,如涉及向外地企业索取的材料,或者由于保管不善一时找不到已存在的证物等。还有些当事人对有关的法律法规不熟悉,甚至完全不懂法,不知道提供已存在的证据。二是办案人员的原因。主观上,一些办案人员思想认识上有偏差,执法为民、依法行政意识不强,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不注意收集,或不予采纳。客观上,一些办案人员对有关法律法规学习不够,业务知识没有熟练掌握,未能完整、全面、客观地收集已存在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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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新证据是否采纳

    行政处罚决定做出后出现的新证据,药品监管机关如何应对呢?一种观点认为,为维护药品监管行政处罚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不应采纳新证据;另一种观点认为,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予以采纳。从不同的角度看,两种观点都有其合理之处,但也有值得探讨之处。

    根据行政法学原理,行政处罚一经做出,就具有公定力和确定力,不管其合法与否,对行政机关和当事人均有拘束力,法律规定的除外,不因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而停止执行已做出的处罚决定。药品监管部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要通过法定程序进行调查取证,还要经过事先告知和陈述申辩等阶段,只有达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的要求,才能做出行政Ψ>龆āW?br>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有执行力、公定力和拘束力,非依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撤销或改变。如果随意依据新证据改变已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将给行政管理带来混乱,不利于维护行政执法的严肃性,且会增加行政执法成本,降低药品监管部门的威信。从这个角度看,药品监管行政处罚决定做出后,一般应不予采纳新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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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若是执法部门的原因或当事人一时无法克服的客观原因出现新证据,药品监管部门不本着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去重新审核新证据,并依重新审核的结果做出处理,就会违背执法为民,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精神。出现新证据后,除了当事人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获得救济外,药品监管部门也应采纳新证据,主动纠正可能存在的错误,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如何通过对新证据的处理,把维护药品监管行政处罚的严肃性和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机地结合起来?笔者认为,如果新证据足以影响对整个案件的定性和行政处罚决定的种类和幅度,与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重大关联,则不论当事人是否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药品监管部门都应该本着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精神,经局领导集体研究后撤销已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根据重新调查后的结论做出处理决定。

    ■预防新证据出现的措施

    新证据的出现,无疑会给执法工作带来一定影响。若处理不好,不但会影响药品监管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而且容易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利于依法行政。药品监管部门如何预防新证据的出现,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两方面着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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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要把好取证关。办案人员应提高依法行政、执法为民意识,努力学习掌握有关法律法规,熟练掌握执法技能和方法,提高执法水平。在鞑槿≈ぶ醒细?br>遵守法定程序,力求完整、全面、准确地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告知和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各项合法权益,认真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注意收集和采纳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防止在做出处罚决定后出现新证据。

    其次要把好审核关。对案件进行合议和审核是防止出现新证据的重要环节。合议或审核人员应怀着高度的责任心,认真合议或审核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所收集的证据是否符合合法性、关联性、客观性的要求,防止办案人员“先入为主”、“思维定势”造成收集证据时的缺漏。

    江苏省宿迁食品药品监管局 谢军

    ■专业人士观点:

    行政处罚决定做出后又出现新证据,对这些证据如何处理,是采纳还是置之不理呢?由于目前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因而给药品监管机关带来了一定的困惑。对此编者采访了几位学者和律师,让我们来看看他们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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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建顺认为,这要看出现的新证据对行政相对人是否有利。一般来说,行政处罚决定一经做出就具有不可变更力,但若出现的新证据有利于行政相对人,药品监管机关就应当主动改正;若对行政相对人不利,依据信赖保护原则,药品监管机关就不应当采纳,这也是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和行政机关权威性的体现。北方工业大学教授王爱民认为,根据法律规定,行政处罚决定做出后出现新证据,药品监管机关不应当采纳。若采纳新证据支持此前的行政处罚决定,那就是典型的“先处罚,后取证”,明显构成了程序违法。但根据行政法的一般原理,行政处罚决定虽然具有确定力,但这种确定力具有相对性,行政机关发现自己的行为违法,可以依法定程序撤销。因此,药品监管机关要采纳新证据,就必须依法定程序撤销原来的处罚决定,根据新证据,重新做出处罚决定。广西百举鸣律师事务所律师金彪认为,证据在案件中的作用是证明违法事实的行政违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如果新证据否定了原来的处罚理由,证明药品监管机关的处罚是错误的,那其就应当主动改正,因为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是行政机关的工作原则;如果事实明确,只是处罚程度上的差异,那么,由于行政处罚已经做出,就不能由于发现新证据而再次处罚行政相对人;如果新证据的出现已改变了行政相对人的违法性质,那么就应该依法移交有关机关处理。,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