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8年药品法》的诞生——英国药品法律制度(连载之六)
“反应停”事件导致了药品安全委员会的成立和运作,而药品安全委员会的运作,为制订一部完整系统的药品管理法创造了条件。1967年,英国政府制定了药品管理法案,该法案对药品管理的方方面面做出了系统规定:建立了药品许可制度,由卫生部负责实施;设立医药委员会和下设专家小组委员会作为卫生部的技术咨询机构,医药委员会就专家小组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向卫生部长提出建议并对专家小组委员会的工作进行监督,各专家小组委员会就专门技术问题向卫生部提出建议。
药品管理法案在国内引起广泛争论,卫生部反对法案中对药品创制过程规定过于严格的安全性条款,认为这些条款会减缓新药上市的步伐。尽管美国已在1966年通过了《信息公开法》,公众可以看到行政机关的许多文件,并发表自己的见解,但新的药品管理法案对原来的评审保密规定予以保留。1968年2月15日,该法案获得英国国会通过,即人们所称的《1968年药品法》(MedicinesAct)。这部法案中反映的理念是,医药委员会要在促进医药产业发展与维护公众健康这对“冲突的目标”之间寻求平衡。产业部门的利益将成为医药委员会关注的重要着眼点。
尽管立法要求医药委员会应独立于医药产业部门,但实际上其并没有做到。许多医药委员会的成员同时也是制药公司的顾问。
1970年,英国健康和社会保障部(简称
DHSS)提出医药企业顾问人员不能被任命为医药委员会或其下属专家小组委员会的成员,但英国医药工业协会表示反对,这一建议没能落实。实际上,药品监管机构中的主要人员都和医药产业界有着密切的联系。药品监管机构和医药产业界的关系非常密切,而且监管机构的决定几乎绝缘于公众评判之外,这必然增加了药品监管过程中的利益冲突和商业偏见。
《1968年药品法》对药品管理的各方面做了系统规定,是英国药品法规发展的一个重要里程碑。该法的主要内容包括:药品的行政管理,药品的执照与证明书,药品管理和药房管理,药品容器、包装和识别标志管理,药品推销管理,药典及相关出版物规定以及各项补充条款等。因此,可以说,《1968年药品法》的颁布,使得英国现代药品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得以形成。
河南大学药学院 于培明, 百拇医药
药品管理法案在国内引起广泛争论,卫生部反对法案中对药品创制过程规定过于严格的安全性条款,认为这些条款会减缓新药上市的步伐。尽管美国已在1966年通过了《信息公开法》,公众可以看到行政机关的许多文件,并发表自己的见解,但新的药品管理法案对原来的评审保密规定予以保留。1968年2月15日,该法案获得英国国会通过,即人们所称的《1968年药品法》(MedicinesAct)。这部法案中反映的理念是,医药委员会要在促进医药产业发展与维护公众健康这对“冲突的目标”之间寻求平衡。产业部门的利益将成为医药委员会关注的重要着眼点。
尽管立法要求医药委员会应独立于医药产业部门,但实际上其并没有做到。许多医药委员会的成员同时也是制药公司的顾问。
1970年,英国健康和社会保障部(简称
DHSS)提出医药企业顾问人员不能被任命为医药委员会或其下属专家小组委员会的成员,但英国医药工业协会表示反对,这一建议没能落实。实际上,药品监管机构中的主要人员都和医药产业界有着密切的联系。药品监管机构和医药产业界的关系非常密切,而且监管机构的决定几乎绝缘于公众评判之外,这必然增加了药品监管过程中的利益冲突和商业偏见。
《1968年药品法》对药品管理的各方面做了系统规定,是英国药品法规发展的一个重要里程碑。该法的主要内容包括:药品的行政管理,药品的执照与证明书,药品管理和药房管理,药品容器、包装和识别标志管理,药品推销管理,药典及相关出版物规定以及各项补充条款等。因此,可以说,《1968年药品法》的颁布,使得英国现代药品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得以形成。
河南大学药学院 于培明,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