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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医疗事故”即将“绝迹”?
http://www.100md.com 2005年12月29日 《中国医学论坛报》 2005年第49期
     如果说,从今年底,抑或明年开始,“医疗事故”将在北京绝迹,您认为可能吗?有人说这是无稽之谈,但业内人士说:有可能。2005年7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9月,北京市卫生局发布了《北京市医疗事故行政处罚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一些医务界及法律界人士认为,这两个文件的出台,发出了北京“医疗事故”即将“绝迹”的信号。

    前不久中华医院管理学会召开座谈会,讨论《意见》对医务界可能产生的影响。北京市一些医院的管理人员及法律界人士对“医疗事故”即将“绝迹”表示了深深地忧虑。因为这里所说的“医疗事故”消失,并非医疗诊治及服务水平提高和完善的结果,而是一些人为因素所为。它可能使医疗机构及其医护人员面临更加严酷的局面,使本已紧张的医患关系雪上加霜。

    说“医疗事故”在北京绝迹并非无稽之谈,专家认为有据可证。

    证据一: 《意见》中明确规定,“发生医疗损害时,患者可以医疗事故损害赔偿为由起诉,也可以一般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为由起诉”。这就将近年来法院在审理医疗纠纷案件中的“二元化”问题合法化。而在法庭上,如果患方以“医疗事故损害”为由起诉,当相关鉴定结论不是“医疗事故”时,有法官处于对“弱者”的同情,会提示患方可以“一般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为由起诉。由于患者以一般医疗损害赔偿纠纷起诉,获得的赔偿比以医疗事故损害为由起诉获得的赔偿数额高,故专家们担心由此可能导致《条例》废用,而以“医疗事故”为由的起诉也会由此消失,与其相伴随的是医患纠纷起诉的迅速增加和医院赔偿数额的大幅上涨。

    证据二: 《暂行办法》为了规范医疗行为,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减少医疗事故,要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进行严厉地行政处罚。但医疗行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是由医学会组织医疗专家鉴定的。据一位医疗事故鉴定办公室主任介绍,自《暂行办法》出台后,一些专家已经表示,今后在鉴定医疗行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时一定要“慎重”,不能因为我们的鉴定结论而让同行“下岗”,更不能因为我们的鉴定让医院“关门”。这种“慎重”和“规范”真的能杜绝医疗事故吗?

    就像我们每个人不能保证一生不犯错误一样,谁也不能保证哪个医疗机构不出现医疗事故。让医疗事故绝迹是我们美好的愿望,因为它关系到一个人的健康,一条生命。但这一美好的愿望不能以法院用同情弱者代替法律公正的方式来实现,因为医护人员拥有医疗专业知识并没有错,就如同每个人都必须拥有生存工作技能一样,在法律面前医务人员与其他人一样有权享受法律的保护;其次,更不能以医疗界 “掩耳盗铃”的行为来实现,因为明显是医疗事故者,为了保护同行而不予鉴定,则更加失信于社会,失信于公众,和谐的医患关系又如何建立呢?,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