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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1128089
各国及我国创新药物研发概况
http://www.100md.com 2006年1月9日 慧聪网
新药+知识产权=巨额利润:世界各国的新药研发模式,我国新药来源,我国重要的创新药物研发中心
     新药+知识产权=巨额利润: 世界各国的新药研发模式

    世界各国利用知识产权对药品的保护基本分为专利保护、行政保护、新药保护三个部分。

    专利保护:一个创新药只要有生物活性,研制者在未作安全试验前允许申请专利。但目前专利保护期多为20年。上市以前的研究需要9-12年,故新药上市后的实际保护期仅8-11年,有的更短,一旦研制成功,申请上市时,该药已经或即将丧失专利保护了。

    此外,一个创新药亦须在首次申请专利(多在研究者所在国家)后12个月内向别国申请同一专利,逾期即失去"优先权",别国不再受理,专利权不受保护.而在创新药的研究开发成功率不足1%,前景莫测,研究者对其成功可能性没有较大把握时,是不会花钱向许多国家申请专利的,仅择其中少数开发成功把握性很大的药到别的国家申请专利。英国仅世界医药巨头GW(葛兰素?威康)每年申请新药专利即200余项,而英国每年到中国申请新药专利数量尚不及一个GW年申请新药的专利数。

    行政保护:在1993年前,美、日、欧盟等国家的药品在中国不受专利保护。直到1993年,中美知识产权备忘录等提出规定,凡是在1986年至1993年之间美、日、欧盟等国的药物,如果进入中国市场,可以申请7年6个月的行政保护期,在这个期限内,国内厂家不能仿制。这就是所谓的对独占药品专利实施行政保护。其条件是:该药必须已经上市,迄今为止未在我国注册销售的品种,如属已发了进口许可证的1696个药品,或国内已进入临床试验研究的药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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