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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0860740
HIV/AIDS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GB 16000-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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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见附件(56kb)。

    ^~`前 言

    艾滋病(Acquired Immunodeficiency

    Syndrome,简称AIDS)是近10多年来新发生的一种致死性的性传播疾病,其病原至今已知为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uman

    Immunodeficiency

    Virus,简称HIV)所引起,目前发现有HIV-I和HIVⅡ两型。二者均通过性接触,染有HIV的血液、血制品和注射器及母婴传播,至今尚无特效治疗。感染后是终身带有病毒,病毒很容易变异。血液中抗HIV抗体说明已感染了HIV。一旦发展为AIDS,常因合并各种细菌、病毒、真菌、原虫感染和亚性肿瘤而死亡。HIV感染的窗口期,一般为2周至3个月,艾滋病的潜伏期为8~10年,约5%的病人已存活12~16年。潜伏期长短和感染剂量呈负相关。早期无任何临床症状只是在血中发现抗HIV抗体阳性,称之为HIV感染。如果出现了症状和各种合并症则患者已进入AIDS期了。

    本标准研制过程中,在参考美国疾病控制中心(CDC)的1987年和1993年修订的标准后,尽量结合我国流行病学、临床实践和城乡的条件,以便易于实施和推广。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的附录C、附录D、附录E、附录F都是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协和医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爱霞。

    本标准由卫生部委托技术归口单位卫生部传染病防治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HIV/AIDS的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卫生保健机构,可作为医务人员对HIV/AIDS病人的诊断、报告和处理的依据。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1987年世界卫生组织(WHO)和美国疾病控制中心(CDC)修改的HIV/AIDS的诊断标准,关于CDC

    1993年修订的HIV感染分类和AIDS的诊断标准(见附录D、E、F)。

    3 诊断标准

    3.1 急性HIV感染

    3.1.1 流行病学史

    3.1.1.1 同性恋或异性恋者有多个性伴侣史,或配偶或性伴侣抗HIV抗体阳性。

    3.1.1.2 静脉吸毒史。

    3.1.1.3 用过进口Ⅶ因子等血液制品。

    3.1.1.4 与HIV/AIDS患者有密切接触史。

    3.1.1.5 有过梅毒、淋病、非淋菌性尿道炎等性病史。

    3.1.1.6 出国史。

    3.1.1.7 抗HIV(+)者所生的子女。

    3.1.1.8 输入未经抗HIV检测的血液。

    3.1.2 临床表现

    3.1.2.1 有发热,乏力,咽痛,全身不适等上呼吸道感染症状。

    3.1.2.2 个别有头痛、皮疹、脑膜脑炎或急性多发性神经炎。

    3.1.2.3 颈、腋及枕部有肿大淋巴结类似传染性单核细胞增多症。

    3.1.2.4 肝脾肿大。

    3.1.3 实验室检查

    3.1.3.1 周围血WBC及淋巴细胞总数起病后下降,以后淋巴细胞总数上升可见异型淋巴细胞。

    3.1.3.2 CD(下标始)4(下标终)/CD(下标始)8(下标终)比值大于1。

    3.1.3.3 抗HIV抗体由阴性转阳性者,一般经2~3个月才阳转。最长可达6个月,在感染窗口期抗体阴性。

    3.1.3.4 少数病人初期血清P(下标始)24(下标终)抗原阳性。

    3.2 无症状HIV感染

    3.2.1 流行病学史

    同急性HIV感染。

    3.2.2 临床表现

    常无任何症状及体征。

    3.2.3 实验室检查

    3.2.3.1 抗HIV抗体阳性,经确诊试验证实者[见附录A(标准的附录)中A2]。

    3.2.3.2 CD(下标始)4(下标终)淋巴细胞总数正常,CD(下标始)4(下标终)/CD(下标始)8(下标终)大于1。

    3.2.3.3 血清P(下标始)24(下标终)抗原阴性。

    3.3 AIDS

    3.3.1 流行病学史

    同急性HIV感染。

    3.3.2 临床表现

    3.3.2.1 原因不明的免疫功能低下。

    3.3.2.2 持续不规则低热多于1个月。

    3.3.2.3 持续原因不明的全身淋巴结肿大(淋巴结直径大于1cm)。

    3.3.2.4 慢性腹泻多于4~5次/日,3个月内体重下降大于10%。

    3.3.2.5

    合并有口腔念珠菌感染、卡氏肺囊虫肺炎、巨细胞病毒(CMV)感染、弓形体病、隐球菌脑膜炎,进展迅速的活动性肺结核、皮肤粘膜的Kaposi肉瘤、淋巴瘤等。

    3.3.2.6 中青年患者出现痴呆症。

    3.3.3 实验室检查

    3.3.3.1 抗HIV抗体阳性经确诊试验证实者。

    3.3.3.2 P(下标始)24(下标终)抗原阳性(有条件单位可查)。

    3.3.3.3 CD(下标始)4(下标终)淋巴细胞总数小于200/mm(上标始)3(上标终)或200~500/mm(上标始)3(上标终)。

    3.3.3.4 CD(下标始)4(下标终)/CD(下标始)8(下标终)小于1。

    3.3.3.5 周围血WBC,Hb下降。

    3.3.3.6 β(下标始)2(下标终)微球蛋白水平增高。

    3.3.3.7 可找到上述各种合并感染的病原学或肿瘤的病理依据。

    3.4 病例分类

    3.4.1 确诊病例

    3.4.1.1 HIV感染者需具备抗HIV抗体阳性,急性HIV感染系高危人群在追踪过程中抗HIV阳转。

    3.4.1.2 AIDS病例:具备有3.3.1,3.3.2中任何一项和3.3.3中3.3.3.1、3.3.3.3、3.3.3.7。

    4 HIV/AIDS的预防原则

    HIV/AIDS患者的血液、精液、唾液、眼泪、脑脊液、宫颈分泌物、乳汁中均曾分离出HIV。血液和精液引起传播机会多。一般握手,生活上交往和接触不会引起传播。

    4.1 宣传教育:通过电视、广播、小册子及卫生讲座使广大群众了解HIV/AIDS的危害性和传播途径。

    4.2 性病门诊或防治所应对性病患者除了治疗外,尽量进行抗HIV抗体的检测,劝其配偶或性伴侣亦来院检查治疗,同时对其进行宣教。

    4.3 对高危人群,如卖淫嫖娼者、同性恋者、静脉吸毒者应进行HIV/AIDS的知识教育。

    4.4 HIV感染和AIDS患者一旦怀孕应行人工流产。

    4.5 对献血员从大城市开始进行献血前检测抗HIV抗体,阳性者不得献血,还需做流行病学调查。

    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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