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 > 信息荟萃
编号:11208484
病历资料应妥善保管
http://www.100md.com 2006年2月9日 《当代健康报》 2006.02.09
     简要案情

    2003年8月王某因尿毒症,在A院住院治疗。住院期间曾输过两次洗涤红细胞,三个月后诊断出感染了“丙肝”。王某认为是由于在A院输血感染的“丙肝”,医院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而A院认为自己属于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通过多次协商未能达成一致。2004年7月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经过法院审理认为,被告A院遗失了患者王某的交叉配血单,不能证明所输的血液来源。血库登记的发出血液的记录以及原告取血的处方只能证明被告曾经以原告用血的名义从血库中发出了血液,并且把该血液的费用计加到了原告的住院费用上,却不能证明给原告所用血液即为血库发出的血液。后双方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原告得到了赔偿。

    点 评

    本案是一起因为输血引起不良后果产生的医疗纠纷。本案原告是以医疗侵权为由进行诉讼的,医疗机构应当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被告在对原告输血的过程中的操作还是比较规范的,所输的血液也是经过检测合格的,符合无过错输血的情形。由于丙肝具有相当时期的潜伏期,即便是血站当时采血时检测的血液是正常的,也不能完全排除所采的血液一定没有丙肝病毒。但是本案中由于被告工作中的疏漏,遗失了交叉配血单这一重要的病历资料。交叉配血单是医疗机构在对患者输血之前进行血液配型和相容性检测试验结果进行记录的重要凭证,是保障输血安全的重要资料,也是证明患者到底是输的哪一位献血员所献的血液的重要证据,一旦遗失了就会使得上述事实无法证明。虽然,被告确实对原告进行过交叉配血试验,但在医疗侵权诉讼中是应当就医疗行为没有过错等方面承担举证责任,由于被告遗失了交叉配血单,无法就原告所输的血液确切来源进行证明,必然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点评律师:山东诚亦成律师事务所徐璐璐),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