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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老院擅设医务室做何处罚
http://www.100md.com 2006年2月11日 《中国医药报》 2006.02.11
     问:

    最近,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六合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辖区内个别乡镇开办的公益性敬老院,为解决老人看病贵的问题,经乡镇初级保健委员会个别领导口头同意,私自设医务室聘请医生(有的是村医),并私自购买药械给院内老人治病使用,但不收任何费用。这些敬老院医务室在使用药械过程中,有违反《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情形,如没有建立药品购进记录;使用变质、被污染、过期失效药品等,请问:对于公益性敬老院的这一行为,药品监管部门做何处罚?

    ——读者

    答:为了解决老人看病贵的问题,上述公益性敬老院自设医务室聘请医生,虽然初衷是好的,但其在实施这一行为的过程中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此,有关部门应依法予以处理。

    首先,上述公益性敬老院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擅自设立医疗室聘请医生给老人治病,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的规定,应由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其次,上述公益性敬老院所设的医务室购进药械没有建立药品购进记录、使用假劣药品等,分别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医疗机构购进药品必须建立购进记录”的规定和《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的相关规定,应由药品监管部门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最后,若上述公益性敬老院所设医务室的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话,可由公安机关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所以,对于公益性敬老院擅自设立医务室,并在药械使用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药品监管部门不能盲目处罚,而是要根据违法事实、违法情节以及危害后果,?br>自己管辖范围内行使职权,对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及时移交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中国药科大学 梁毅),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