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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尽快制定“平价”标准
http://www.100md.com 2006年2月17日 《医药经济报》 2006年第19期(总第2272期 2006.02.17)
     专家观点

    从某些社会上的反应可看到,有人担心建平价医院是平息看病难、看病贵的一种“姿态”、“概念炒作”、“治标不治本”;有人担心卫生部的要求能否为地方政府所接受并转变为决策,重现“中央点菜,地方买单”;有人担心在不改变按项目收费的前提下,会否再现“堤内损失堤外补”、“药品降价检查补”、“劳务减少红包补”;有人担心“优质优价”变为“平价低质”等等。因此,从操作性来说,有一些问题值得释疑,例如“平价”的定义和标准。

    平价医院,顾名思义是指医院提供服务的价格是平价,相对而言,不是高价。

    目前国家的价格管理分为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对医疗机构的服务价格,非营利性的实行政府指导价,营利性的实行市场调节价。同时前者对低保特定对象实行一定比例的优惠,其差额由政府补贴。此外,后者按市场运作“让利”。

    当今的“平价”概念来自平价药房,它的销售价既不同于出厂价,也不同于“顺价加价”的医院配方价,而是按进货价加微利销售。如2001年12月,武汉隆泰大药房宣布其销售的药品平均降价40%,实行10%毛利。由此可见,药店的平价仍是一种营利性的经营活动,并不是成本的“平价”。正由于它虽是微利经营活动,但使用了“平价”的营销策略,还是深受群众欢迎,认同其为平价药房。

    现在卫生部提出医院的“平价”,是参照哪个价?还是创建一个什么价?

    那么什么是医院的“平价”?顾名思义是“平进平出”之价,或者说成本价。卫生部门曾长期致力于医院成本的核算研究。1981年2月27日,国务院批复《卫生部关于解决医院赔本问题的报告》,报告中列举了当年的调查数据。中国卫生经济学会成立后,设有医院成本核算专业委员会,进行了长期的成本核算研究,为政府定价提供了一定的依据,但至今仍没有形成一个全国统一的医疗服务价格体系,依然由各地自行调整定价,可见成本核算之难。

    操作性比较强的是按政府定价,对特定对象实行一定比例减免的政策。至于减免的项目和比例,要根据财政的可支付度来论证确定。这样,平价医院也好,非平价医院也好,当确认特定对象的身份、条件后,所有的医疗机构,尤其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乡镇卫生院都能操作。

    如确需对平价作出界定的话,笔者认为宜定义为:由政府举办,面向特定的弱势群体对象,医疗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笔者认为真正的平价医院应该是过去那种企业办的医院。当时职工在企业医院看病的所有费用都由企业来承担。所以,企业在药品购进以后,根本就没有必要执行什么顺价加价的政策,因为加来加去还是自己内部的钱。但是现在的平价医院不可能做到这一点。

    不管政府最终采取什么样的标准对平价医院进行定义,笔者认为有必要尽快制定一个标准出来,以改变目前谁都可以打“平价”旗号的混乱状况。

    医药经济报2006年 医院周刊第6期, 百拇医药(周寿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