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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所“一所两证”模式可行性分析
http://www.100md.com 2006年2月23日 《中国医药报》 2006.02.23
     农村药品“两网”建设工作全面实施以来,各地逐步建立起符合当地实际的农村药品供应网络。但一些地方由于没有重视合理配置卫生资源在“两网”建设中的作用,农村出现了有药无医的现象,导致个别药店非法行医,同时,一些农村医疗机构药品管理水平较低,无法保证药品在使用环节的质量。

    通过调研,笔者认为,农村卫生所“一所两证”的建设管理模式,是解决上述问题的有效途径之一。

    1.“一所两证”的基本模式“一所两证”,即把村卫生所的医疗区和药品区分开,村卫生所除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外,药品区单独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

    2.实行“一所两证”模式的必要性方便农民就医用药,遏制非法行医和无证经营药品行为。在农村,村级卫生服务网络较为健全,大部分村设有卫生所,而药品零售企业一般只覆盖到乡镇政府所在地及中心村。因此,就整体而言,村卫生所的数量远远多于药品零售企业数量。在一些人口较少的村或已有卫生所的村设立药品零售企业,经营风险较大。自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和卫生部门对小型医疗机构(包括个人诊所、村卫生所)用药作出限定后,由于用药品种数量减少,村卫生所的经营更加艰难,有的经营者主动要求注销。村卫生所数量的减少在一定程度上给非法行医和无证经营药品行为提供了生存土壤。实行“一所两证”,既能稳定现有村卫生所的数量,又可增加药品经营品种,从而保证农民就医购药权利的实现,并能遏制非法行医和无证经营药品行为。

    提高村级医疗机构的药品管理水平。由于现行的管理体制,农村卫生所在药品采购、验收、仓储管理和药学服务水平等方面,较药品经营企业而言都略逊一筹。村卫生所药品区单独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实施GSP,有助于其改善药品经营条件,建立药品经营质量管理的各项制度,为农民提供质量可靠的药品和较好的药学服务。

    3.实行“一所两证”的可行性政策上可行。《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中没有对“一所两证”做法的禁止性条款。

    经济上可行。国家现阶段为保障┟窬鸵接靡敌行滦团┐搴献饕搅浦贫龋?br>大规模增加对农村医疗卫生工作的投入。以宁夏区为例,政府以文件形式明确规定:村卫生室的建设面积,山区不小于45平方米,川区不小于60平方米,并做到诊断室、治疗室、药房三室分区,山区县未达标的村卫生室由自治区财政按每村1万元的标准投资建设。有了政府的投入,加上集体和个人投资,村卫生所的建设费用、药房GSP改造费用是完全有能力承受的。

    操作上可行。村卫生所药房单独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后,向工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药品管理严格执行GSP,但在税收上与普通零售药店有所区别:纳入诊所用药目录的药品(急救药和常用药)收入和医疗收入,按卫生所税收体制不缴纳税款;未纳入诊所用药目录的药品收入,按普通零售药店税收体制缴纳税款。

    目前,中卫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正在对“一所两证”模式进行进一步论证,并准备在全市农村逐步实施。

    (注:“川区”指宁夏区除9个贫困山区县以外的其他县市。——编者)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常安忠,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