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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规章为酒类产品质量把关
http://www.100md.com 2006年2月27日 《中国医药报》 2006.02.27
     《食品质量认证实施规则——酒类》和《酒类流通管理办法》两大规章的颁布实施,无疑加强了我国对酒类产品的质量管理,不仅对保障广大消费者的权益有利,也是促进酒类产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和维护国家重大经济利益的内在要求。本期我们就来了解一下这两大规章的内容。

    ?——编者按

    ■质量认证:酒类产品的“身份证”

    《食品质量认证实施规则——酒类》是我国第一部以认证方式证明酒类产品质量等级的部门规范性文件,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商务部正式发布。

    《规则》主要通过有资格的第三方认证机构围绕酒类生产企业建立良好生产规范(GMP)、良好卫生规范(GHP)、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并与产品的卫生、理化、感官等要求相结合,通过认证活动对酒类生产质量保证能力及产品安全卫生质量水平做出全面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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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认证的产品包括葡萄酒类、啤酒类、白酒类、黄酒类、果酒类、威士忌、白兰地、俄得克(伏特加)、露酒、酒精和其他含酒精饮料产品。产品质量标准以现行的国家标准为依据。

    《食品质量认证实施规则——酒类》中明确了酒类认证标志,它是证明酒类产品质量等级的证实性标示。通过酒类产品质量等级认证的产品,可以使用国家食品质量认证标志,作为向市场和消费者证明产品的质量等级。认证结果分别用“优级产品标志”、“一级产品标志”、“二级产品标志”三种图形标志标注产品质量,与国家标准中规定的“优级”、“一级”、“二级”产品相对应。

    由于《规则》对企业的质量安全管理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抬高了行业门槛,因而能够起到规范行业发展和市场竞争秩序,提高行业整体水平的作用。名优企业的产品经过评定并符合相关要求,消费者就可以放心饮用。

    ■管理办法:酒类流通的“限制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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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是第一部全国统一的酒类市场流通管理规定,于今年1月1日起实施,但考虑到全国各地的实际情况,国家设立了3个月的过渡期。也就是说,从4月1日起,《办法》将正式实施。《酒类流通管理办法》是一个原则性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酒类管理范围更加明确

    《办法》所称酒类是指酒精度(乙醇含量)大于0.5%(体积分数)的含酒饮料,包括发酵酒、蒸馏酒、配制酒、食用酒精以及其他含有酒精成分的饮品。现在许多餐厅出售的米酒大多在10度左右,当然在限制之列。而经国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生产的药酒、保健食品酒则在限制之外。

    ——禁止流动销售散装酒

    酒类经营者应当在固定地点贴标销售散装酒,同时禁止流动销售散装酒。散装酒盛装容器应符合国家食品卫生要求,粘贴符合国家饮料酒标签标准的标识,并标明开启后的有效销售期、经营者及其联系电话。违反上述规定者,按《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由市酒类产销管理办公室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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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加了法律责任条款

    第二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有关部门举报、投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第三十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即未成年人禁售令)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两千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三条规定,商务主管部门从事酒类流通监督管理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不准向未成年人售酒

    《办法》明确规定,酒吧、餐馆、歌舞厅等公共消费场所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并要在显著位置明示禁止未成年人饮酒。凡向未成年人出售酒类商品的经营户,轻则批评教育,重则经济处罚。但是这一条款实行难度颇大,因为凡是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的,只能以父母投诉为依据,再依据《办法》对经营者进行处罚。

    ——无中文标识洋酒为假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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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办法》规定,禁止批发、零售、储运非食用酒精兑制酒类商品;禁止伪造、篡改生产厂名、厂址、生产日期的酒类商品;禁止侵犯商标专用权的酒类商品;禁止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超过保质期等酒类商品和非法进口酒。《办法》明确规定凡是标签、说明上没有中文的一律为假酒。

    ——超过保质期不准出售

    《办法》规定,各酒类商品经营户一律不得出售超过保质期的酒类产品。虽然白酒不受保质期限制,但啤酒、葡萄酒等都有一定的保质期,其中啤酒的保质期一般为180天,而葡萄酒也不都是时间越久越好。如发现有经营者出售超过保质期酒类产品,可由主管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没收非法商品,并可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文/刚晓宁,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