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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的形式
http://www.100md.com 2006年3月9日 《中国中医药报》 第2500期
     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制度与科技的发展密切相关,保护创新的同时,我们不能忽略传统医药知识的重要价值。自20世纪末开始,随着经济全球化和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各项有关知识产权的国际条约如《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等在制定和不断修订的过程中,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不断扩大,保护水平不断提高,条约规范不断拓展以及对各国的适用性越来越强。因此,在充分利用现有知识产权制度来保护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同时,我们还要不断发现新的对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形式。

    一、与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有关的国际法规及我国立法

    1.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TRIPs第二十二条第1款规定,所谓地理标识是指能识别某一种商品来源于某一成员领土内或该领土内的一个区域或地方的那些标志。该商品的特定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基本上能归因于该地理来源,如云南文山三七、长白山人参、广西永福罗汉果、广东阳春砂仁、宁夏枸杞子等,这些地理标志对于表明该产品的特定品质有着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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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1995年开始,我国采用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的方式保护地理标志。《商标法》(2001)规定,中国保护地理标志以商标法作为依据。但是根据《药品管理法》,中药材、中药饮片并不要求必须使用注册商标,因此,目前中药材申请商标的并不多。把质地优良的道地药材纳入“地理标志”保护,将有利于优质中药材创出名牌,占领市场,创造更高效益。这也是加强中药资源保护的一项有效保护措施。在当地由药农以及药材经销商建立药材行业协会来进行注册指导监督,使产地能够按市场的需要安排生产,彻底改变我国中药材出口质优价低的不合理现象。

    2.《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公约》

    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UPOV)是根据《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公约》建立的国际联盟。该公约是保护育种者权益的重要国际协定。它是协调各成员国之间在植物新品种保护方面的法律和政策,保障育种者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因而是国际间开展优良品种的研究、技术转让、合作交流和新产品贸易的基本框架。我国于1997年4月23日成为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的第39个成员国,同年10月1日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条例第二条将“植物新品种”定义为:“植物新品种是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有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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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药品管理法》规定:“国家保护野生药材资源,鼓励培育中药材。”所以,现在我们可以通过《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和《专利法》二者共同对新培育的中药材品种进行知识产权保护。即完成育种的单位和个人对其授权的品种,享有植物新品种权即独占权;而育种方法可以申请专利。

    中药材很大一部分是来源于植物,其中有些已经是濒危植物,如川贝、石斛等。因此,如果能够人工培育新品种,进行替代,对保护环境以及中药的可持续利用是很有益处的。开发出的中药材植物品种申请植物品种权,无疑是开发者保护其智力成果并保证其获得利益回报的一个途径。

    3.《生物多样性公约》

    《生物多样性公约》是在联合国环境署推动下制定的旨在保护可持续利用生物资源和遗传资源惠益分享的法律文件,也是第一份保护生物多样性资源的全球性协议。该公约确定了3大目标:①保护生物多样性;②可持续利用生物多样性的组成部分;③公平合理地分享来自遗传资源的商业性利用和其他利用的利益。这些目标的实现手段包括遗传资源的适当取道及有关技术的适当转让,但需顾及对这些资源和技术的一切权利,以及提供适当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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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物多样性公约》首次提出了这样一种思想:“传统知识是知识财产的延伸,因而有权得到平等急迫的保护。”该公约以上规定已成为许多发展中国家相关立法的依据。

    与TRIPs相比,《生物多样性公约》缺乏强制执行力,属于“软法”。但应当承认,《生物多样性公约》在承认传统知识的贡献方面是一大进步。

    二、探索对中医药知识产权整体保护的形式

    众所周知,中医药学因其独特的性质,蕴藏着巨大的经济开发价值,这种价值的实现不仅依赖于其产业化的进程,而且也依赖于知识产权保护的程度。知识产权保护的根本意义在于从法律上确认中医药学是一种财产。但是,为工业化社会度身设计的知识产权制度在适用于传统医药保护时,很难实现其既促进知识创新又维护社会分配正义的初衷。事实上,对于传统医药保护的诸多争论,其本质是对利益分配公正性的追求。由于传统医药保护主体和保护主题的多样性,整合一种统一的保护模式是困难的。但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及其成员国部分的工作经验,某些框架可能被用于中医药整体的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包括:①对中医药学进行知识产权方面系统的文献整理;②特别权利系统。

    三、结语

    我国应该建立一个积极的“文化完整性系统”,保护中医药完整的权利,包括在专利法庭上的监督功能,评论和报告程序,术语的成文整理,进而迫使发达国家的企业和政府分担部分保护传统文化的经济压力。积极建立传统医药知识产权保护联盟,以实施CBD为宗旨;同时,尽可能使战略目标与TRIPs相联系,包括尊重传统医药持有人的权利,以及促进对传统医药商业化开发利益的公平分享。, 百拇医药(游云 中国中医科学院中药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