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盼全面监管 提供有力保障——《食品安全法(草案)》概览
3月13日本报B1版刊登了《用法律保障食品安全》,介绍了两会代表对《食品安全法》的建议和期待。《食品安全法》已经被列入“十一五规划”的立法计划,2005年9月《食品安全法(草案)》第一稿已出台,经许多网站贴出后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目前,《食品安全法》正处于髑笠饧托薷耐晟平锥巍1酒谖?br>们通过《食品安全法(草案)》的部分内容,帮助读者初步了解将要出台的《食品安全法》的大体框架。
——编者按
《食品安全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共十章,129条,主要包括总则、食品安全风险的检测和分析、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检验、食品的生产经营、食品的进口、食品安全事件的预防和控制、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内容。其中涉及的监管责任、召回制度、风险评估等方面格外引人注意。
■合理配置监管资源
我国目前的食品监管体制是分段管理,不同的部门负责不同的管理方向,因此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加强各部门的协作就非常重要。
, http://www.100md.com
对此,有专家认为,多部门负责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弊端显而易见,但可以通过采取三方面的措施予以改进:一是制定国家级的食品安全战略框架,确定不同职能部门的任务和责任;二是确定一个综合性监管协调机构协调政策的规定、资料的交流以及经验和信息的沟通,以使消费者获得相同水平的保护;三是各部门内部制定合理的程序,针对所承担的不同职责合理配置监管资源,避免利益冲突。
针对这种情况,《草案》第三条还补充规定,国务院和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依据职权调整部门的食品监督管理职责,可以指定一个部门承担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
同时,对于两会代表比较重视的政府对食品安全负总责的问题,《草案》也特别在第四条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对食品安全负总责,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监督管理工作。
■落实食品召回制度
《草案》中首次制定了食品召回制度。第七十二条规定,食飞叻⑾植?br>安全食品、食品安全事故隐患或者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并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不安全食品。食品经营者发现不安全食品、食品安全事故隐患或者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召回已售出的不安全食品;该种不安全食品是由于供货商的原因造成的,应当通知供货商召回该种不安全食品。餐馆经营者发现不安全食品、食物中毒事故隐患、食品安全事故隐患或者发生食物中毒事故、食品安全事故时,应当立即停止经营或者停止使用购入的不安全食品;该种不安全食品是由于供货商的原因造成的,应当通知供货商召回该种不安全食品。军队食品生产经营者向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发现不安全食品、食物中毒事故隐患、食品安全事故隐患或者发生食物中毒事故、食品安全事故时,应当按照国务院相关部门的规定采取控制措施。
, 百拇医药
在具体实施办法上,我国的食品召回制度还在进一步完善中,其中会借鉴其他国家的召回制度。比如,美国在食品召回制度方面实行的是三级食品召回的做法:第一级是召回可能导致消费者生病或者死亡的食品;第二级是召回不会立刻导致消费者生病,但可能在不久的将来导致消费者生病的食品;第三级是由于非食品安全原因的召回,如企业因食品标签不合格进行的召回。
我国的食品召回制度也基本采用三级召回的办法,不同的是规定了强制召回制度。如第七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对发现的或者接到报告后核实的不安全食品,应当采取查封或者扣押、溯源或者追踪调查、公告禁止销售或者使用、责令生产经营者召回等控制措施。而对于不安全嫌疑食品,第七十六条中提出: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对不安全嫌疑食品采取自愿召回措施。
■建立风险评估体系
《草案》第六条明确提出:国家开展以对人体健康危害的风险评估为基础的食品卫生安全和质量控制工作。并于第六章全面规定食品安全风险的监测、预警和控制。这表明我国将把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纳入法制化轨道,提供一个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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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目前我国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能力还比较低,更没有专门的权威机构开展全面系统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因此,《草案》只能对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提供法律保障,至于具体体系的建立,还需要专门机构的建立和专门人才的培养。
有专家建议,应首先保证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科学性和可靠性。评估过程应当公开、透明,评估机构应当专业化,评估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素质,评估程序应当科学。风险评估本身具有不确定性,这是由人的认识能力所决定的。对食品中固有的成分进行风险评估是政府的责任,对添加到食品中的物质进行风险评估则是使用者的责任,因此,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是政府和企业的共同责任。
正如两会代表所期望的,《食品安全法》的出台一定要建立在各方面工作都能顺利开展的基础上,比如风险评估体系的建立、食品安全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等等。只有这样,才能使《食品安全法》落到实处,真正成为百姓食品安全的一道法律屏障。
文/肖俞, 百拇医药
——编者按
《食品安全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共十章,129条,主要包括总则、食品安全风险的检测和分析、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检验、食品的生产经营、食品的进口、食品安全事件的预防和控制、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内容。其中涉及的监管责任、召回制度、风险评估等方面格外引人注意。
■合理配置监管资源
我国目前的食品监管体制是分段管理,不同的部门负责不同的管理方向,因此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加强各部门的协作就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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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有专家认为,多部门负责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弊端显而易见,但可以通过采取三方面的措施予以改进:一是制定国家级的食品安全战略框架,确定不同职能部门的任务和责任;二是确定一个综合性监管协调机构协调政策的规定、资料的交流以及经验和信息的沟通,以使消费者获得相同水平的保护;三是各部门内部制定合理的程序,针对所承担的不同职责合理配置监管资源,避免利益冲突。
针对这种情况,《草案》第三条还补充规定,国务院和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依据职权调整部门的食品监督管理职责,可以指定一个部门承担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
同时,对于两会代表比较重视的政府对食品安全负总责的问题,《草案》也特别在第四条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对食品安全负总责,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监督管理工作。
■落实食品召回制度
《草案》中首次制定了食品召回制度。第七十二条规定,食飞叻⑾植?br>安全食品、食品安全事故隐患或者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并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不安全食品。食品经营者发现不安全食品、食品安全事故隐患或者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召回已售出的不安全食品;该种不安全食品是由于供货商的原因造成的,应当通知供货商召回该种不安全食品。餐馆经营者发现不安全食品、食物中毒事故隐患、食品安全事故隐患或者发生食物中毒事故、食品安全事故时,应当立即停止经营或者停止使用购入的不安全食品;该种不安全食品是由于供货商的原因造成的,应当通知供货商召回该种不安全食品。军队食品生产经营者向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发现不安全食品、食物中毒事故隐患、食品安全事故隐患或者发生食物中毒事故、食品安全事故时,应当按照国务院相关部门的规定采取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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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具体实施办法上,我国的食品召回制度还在进一步完善中,其中会借鉴其他国家的召回制度。比如,美国在食品召回制度方面实行的是三级食品召回的做法:第一级是召回可能导致消费者生病或者死亡的食品;第二级是召回不会立刻导致消费者生病,但可能在不久的将来导致消费者生病的食品;第三级是由于非食品安全原因的召回,如企业因食品标签不合格进行的召回。
我国的食品召回制度也基本采用三级召回的办法,不同的是规定了强制召回制度。如第七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对发现的或者接到报告后核实的不安全食品,应当采取查封或者扣押、溯源或者追踪调查、公告禁止销售或者使用、责令生产经营者召回等控制措施。而对于不安全嫌疑食品,第七十六条中提出: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对不安全嫌疑食品采取自愿召回措施。
■建立风险评估体系
《草案》第六条明确提出:国家开展以对人体健康危害的风险评估为基础的食品卫生安全和质量控制工作。并于第六章全面规定食品安全风险的监测、预警和控制。这表明我国将把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纳入法制化轨道,提供一个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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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目前我国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能力还比较低,更没有专门的权威机构开展全面系统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因此,《草案》只能对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提供法律保障,至于具体体系的建立,还需要专门机构的建立和专门人才的培养。
有专家建议,应首先保证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科学性和可靠性。评估过程应当公开、透明,评估机构应当专业化,评估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素质,评估程序应当科学。风险评估本身具有不确定性,这是由人的认识能力所决定的。对食品中固有的成分进行风险评估是政府的责任,对添加到食品中的物质进行风险评估则是使用者的责任,因此,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是政府和企业的共同责任。
正如两会代表所期望的,《食品安全法》的出台一定要建立在各方面工作都能顺利开展的基础上,比如风险评估体系的建立、食品安全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等等。只有这样,才能使《食品安全法》落到实处,真正成为百姓食品安全的一道法律屏障。
文/肖俞,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