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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1020321
《器官移植管理暂行规定》(全文)
http://www.100md.com 2006年3月28日 中新网
     中国卫生部今天在其官方网站《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新规将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要求各地卫生部门遵照执行。以下为《规定》全文:

    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护患者健康,根据《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人体器官移植技术是指将他人的具有功能的心脏、肺脏、肝脏、肾脏等器官移植给患者以代替其病损器官的技术。

    第三条 医疗机构开展人体器官移植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卫生部主管全国人体器官移植工作。

    卫生部成立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委员会,负责组织相关专家拟订全国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规范,对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上报的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规划提出评议意见。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人体器官移植医疗需求、本行政区域人体器官移植技术和人才队伍水平等综合因素,制订本行政区域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规划,并报卫生部备案。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报卫生部备案的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规划,对本行政区域开展人体器官移植的医疗机构进行合理布局,严格控制数量,严格技术准入。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严格加强对医疗机构开展人体器官移植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诊疗科目登记

    第七条 医疗机构开展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必须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本规定,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器官移植相应专业诊疗科目登记。

    第八条 申请办理器官移植相应专业诊疗科目登记的医疗机构原则上为三级甲等医院,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具备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本院在职执业医师和与开展的人体器官移植相适应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二)有与开展的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相适应的设备、设施;

    (三)有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

    (四)有完善的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

    特殊情况下,上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医院申请办理器官移植相应专业诊疗科目登记的,除必须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符合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向卫生部备案的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规划。凡不符合规划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不得准予登记。

    第九条 医疗机构申请办理器官移植相应专业诊疗科目登记时,应当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器官移植相应专业诊疗科目登记申请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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