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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出台相关管理规定 人体器官移植临床应用将有章可循
http://www.100md.com 2006年3月30日 《中国医学论坛报》 2006年第12期
     本报讯(实习记者 张小边)卫生部日前发布了《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对开展人体器官移植技术医疗机构及相关人员的资质,以及该技术应用和监督管理要点做了详细规定。《规定》将于2006年7月1日起实施。

    《规定》要求,医疗机构要开展人体器官移植技术的临床应用,必须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器官移植相应专业诊疗科目登记。原则上申请办理诊疗科目登记的医疗机构应当为三级甲等医院,同时必须符合以下条件:①有具备人体器官移植临床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本院在职执业医师,以及相关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②配备有适于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的设备、设施。③设有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④具有完善的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

    根据《规定》,具有器官移植临床应用能力的执业医师,不得到未获得器官移植相应专业诊疗科目登记的医疗机构开展器官移植。另外,卫生部将对已获得登记的医疗机构人体器官移植开展情况进行巡查。这些医疗机构中患者平均长期存活率达不到相关要求的,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撤销其器官移植相应专业诊疗科目登记。

    《规定》强调,按照法律法规和医学伦理学原则,医疗机构在人体器官移植操作前,必须将人体器官移植病例提交本医疗机构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与伦理委员会进行充分讨论,并说明人体器官来源合法性及配型情况,经同意后方可为患者实施器官移植。实施器官移植前,医疗机构应当向患者及其家属告知手术目的、手术风险、术后注意事项、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及预防措施等,并签署知情同意书。《规定》还明确提出,人体器官不得买卖;医疗机构临床应用移植器官必须经器官捐赠者书面同意;捐赠者有权在器官移植前拒绝捐赠器官。,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