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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长江医院被“司法建议”,没事了?
http://www.100md.com 2006年4月6日 中国青年报
     《中国青年报》报道: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近日向上海长江医院发出司法建议书,督促其进行医风医德整改,包括:加强对医护人员的医德医风建设、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理念,努力创建诚信医院;增加收费透明度,减少人为干扰因素,适当考虑医疗服务与经济效益脱钩,最大限度地消除科室核算的负效应……

    这是否意味着:针对连续3起“怀孕妇女被诊断成不孕症”中长江医院的漏诊误诊、恶意提供医疗服务、高收费、乱收费等行为,经调解原、被告就赔偿事宜达成和解协议后,法院再“建议”一下,这事儿也就算完了?

    所谓“司法建议”,是检察或审判机关在司法活动中,发现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人等存在亟需改进的问题时,依法提出的建议。关于“司法建议”的概念、法律依据、性质、作用等等,想必在“理论”上有清楚的解释和界定,但实践结果和实际效用却极其不理想。据山东省检察院、审判机关的不完全统计,他们一年发出的司法建议上万条,但绝大部分得不到反馈。为什么会这样?因为司法建议系结案后提出,只起一种“亡羊补牢”的作用。至于“牢”补了没有、“补”得怎样,受建议单位并不用承受向法院汇报、接受检查的法律强制力约束。因此,既可接受,也可不予理睬。

    假如说长江医院的漏诊误诊、恶意提供医疗服务、高收费、乱收费等行为,是源于思想观念上的偏差或理论认识上的模糊;那么,法院关于“加强医德医风建设”的建议或许会被医院真心接受,并通过组织医护人员理论学习、观念更新之类的“务虚”活动,使全院上下真正树立起“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理念。但假如并不是这样呢……

    长江医院的骗医行为无疑属于“商业欺诈”性质,而商业欺诈就是犯法,这方面的适用法律条文并不难找到。从维护法律尊严的角度上说,任何人犯了法就该受到法律的相应惩处,或者说,行为一旦触犯法律就必须承担法律后果、支付相应的犯法“成本”。“德”以自律为主,是一种软约束;“风”更是一个模糊的概念,因为很多人都这么做,要么被认为“可以理解”,要么形成“集体无意识”,要么在“法不责众”的舆论下获得法律的无限度宽容和默许。把一种实质上的违法行为往“X德”、“X风”的筐子里边装,这种现象由来已久,且远不止于医疗行业,例如政府官员,公用事业、教育等领域。

    被全社会高度关注的长江医院事件,假如以一份“加强对医护人员的医德医风建设……”的司法建议就划上一个句号,这个句号显然是不圆满的,其负面的示范效应是可想而知的。,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