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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委联合发出公告加强对进口捐赠医疗器械监管
http://www.100md.com 2006年4月7日 《现代护理报》 2006.04.07
     本报讯 为了确保进口捐赠医疗器械及用品的安全、有效,保障我国公民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国家质检总局、海关总署、商务部、民政部联合发出公告,要求各地加强对进口捐赠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

    公告要求,禁止境外捐赠人在向国内捐赠的医疗器械及用品中夹带我国列入《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的物品。同时明确,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发布的《扶贫、慈善性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捐赠的医疗器械及用品应为新品,并且已在中国办理过医疗器械注册,其中不得夹带有害环境、公共卫生和社会道德及政治渗透等违禁物品。,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