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期刊 > 《中华中西医杂志》 > 2006年第2期
编号:10964064
精神科护士履行告知义务的探讨
http://www.100md.com 《中华中西医杂志》 2006年第2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26条规定:“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家属介绍病情”。以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医疗机构实行手术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的同意或关系人同意并签字”等,为此医方负有告知义务,患方享有被告知权。

    精神科护理工作面对服务对象的特殊性,病情变化的突然性,意外发生的不可预测性,同时封闭式病房,保护带的使用,陪护制度等等都区别于综合性医院,因此护理人员正确执行告知义务,对于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减少纠纷的发生至关重要。我院从2004年起重视告知并取得了较好效果。

     1 告知内容与措施

    1.1 病情告知 在病人入院时医务人员即将病人的现状,诊断治疗,疾病的转归,预后,可能出现的并发症,意外等如实、反复地向患者家属告知,征求其同意并在同意书上签字,以及病情不允许出院而家属强行坚持出院等情况,都应该在病历上让家属签字,以便发生纠纷时有据可查。如一男性患者,42岁,因精神分裂症合并心脏疾患入院,不足24h即死亡,因医方尽到了充分的告知,家属没有任何的疑义。

    1.2 医疗风险 住院的精神病人是高危群体,意外的发生防不胜防,事先告知并取得理解是医疗护理行为合法性的前提。

    1.3 隐私权 在对患者进行特殊治疗或参与科研、教学、进行录音、录像都应该在病历上让家属签字。

    1.4 住院环境 新入院的患者或家属对住院环境及护理质量有各种担心,可让家属参观病房并了解护士照顾患者的一些情况。

    1.5 探视制度 向家属介绍探视制度,入院一周内不主张探视,病情不许可时不允许探视。

    1.6 安全检查 向家属解释安全检查的必要性,讲解什么是精神科的危险品,让家属自觉遵守并主动配合,避免将危险品带入病房。

    1.7 收费标准 患者作为特殊的消费群体,有权知道自己应享有的服务项目,达到的服务标准,特殊检查的必要性,作为消费者享有知情同意权;治疗护理中应随时将患者发生的费用等及时告知。

    1.8 用药情况 治疗护理中及时将患者的用药效果,不良反应,根据病情需要调整的治疗方案和用药等及时告知 。

    1.9 出院指导 出院后疾病康复知识,饮食休息要求,正确用药方法,定期复查血象、肝功等,复诊时间。

    1.10 在使用保护带时应有医嘱,记好护理记录 内容包括在什么情况下使用,持续时间,有无不良后果,并应征求家属的许可。

    2 告知方法

    (1)一对一讲解。(2)以书面形式告知。 (3)电话告知。

     3 告知的注意事项

    3.1 履行告知义务要到位 精神病人大多长期反复发病,很多家属将病人视为包袱,对告之内容不以为意,导致告之不全或达不到效果,一旦发生意外则不能理解或否认已告之,我们要把告知义务预行到诊断、治疗、护理等每一个环节当中,不厌其烦,直到理解充分而已。

    3.2 履行告知义务时要掌握两个原则 一是有利于病员的原则,二是不伤害原则。也就是说要掌握好分寸,避免产生不良的影响。

    3.3 履行告知义务时要掌握语言艺术 根据文化程度做通俗的告知, 避免由于交代不清或没有完全明白,延误治疗而产生医疗纠纷。

    3.4 履行告知义务时要增强维权意识 护士必须加强法律意识,认真学习法律知识,每次告知都应该做好记录。完整、准确、及时、规范的护理记录在举证责任倒置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编辑:李 木)

    作者单位: 226005 江苏南通,南通市第四人民医院精神科, 百拇医药(史爱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