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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第四人民医院收受商业贿赂依法受到惩处
http://www.100md.com 2006年4月14日 《医药经济报》 2006年第43期(总第2297期 2006.04.14)
     本报讯 日前,四川省第四人民医院由于变相收受商业贿赂受到依法惩处。

    据四川省工商局有关负责人介绍,经查,四川省第四人民医院为了修建电子显示屏,于2005年4月25日~4月28日,向与其有药品购销关系的中汇医药有限公司等14家医药公司(另案处理)以“会务费”、“新业务楼设施费”、“培训费”、“费用”等名义,向每户收取0.2万元~2万元不等的赞助费,共计7.4万元。该院将收取的“会务费”等记入该院“专用基金-修购基金-其他收入和“其他收入-其他收入”科目。

    四川省工商局日前发出的相关处罚决定说,四川省第四人民医院的行为违反了国家工商总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经营者不得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采用商业贿赂手段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本规定所称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前款所称财物,是指现金和实物,包括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假借促销费、宣传费、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佣金等名义,或者以报销各种费用等方式,给付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属收受商业贿赂行为。

    四川省工商局责令四川省第四人民医院停止违法行为,并没收7.4万元违法所得。(毛朝敬)

    医药经济报2006年 医院周刊第14期,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