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 > 信息荟萃
编号:11190640
温州律师致函全国人大要求撤销《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http://www.100md.com 2006年4月21日 《医药经济报》 2006年第46期(总第2300期 2006.04.21)
     本报讯 近日,温州浙南律师事务所律师朱祖飞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存在的缺陷罗列成文,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函,要求撤销《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同时他把该信函在法律行业热门网站上发布,网民反响强烈。

    据了解,朱祖飞律师对2002年9月1日开始施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提出了四大“质疑”:《条例》没有规定医疗机构需要支付“死亡赔偿金”,由此当患者死于医疗事故时,只能得到少量的丧葬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条例》规定了患者住院期间所产生的陪护费,但是没有规定患者出院后的残疾护理费;“精神损失限额赔偿”,提出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计算,应当依据加害人过错程度、双方的经济负担能力及经济状况和受害人的资力等综合因素来确定,否则,不符合公平及等价有偿原则;“患者无权复制主观性病历”,但是主观性病历中可以反映出经治医生是否存在分析判断失误,如果患者无权复制主观性病历,如何判断医疗机构是否有过错?

    与此同时,朱祖飞律师还就伤残等级偏小化、医学会属最终鉴定机构等问题提出质疑。要求依照《立法法》第八十八条第三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之规定,及时撤销《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小言)

    医药经济报2006年 医院周刊第15期,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