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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当处罚 说理应充分
http://www.100md.com 2006年4月24日 《医药经济报》 2006年第47期(总第2301期 2006.04.24)
     行政处罚决定书是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中,针对具体的违法行为制作的记载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处罚结果等事项,具有法律强制力的法律文书。目前,行政机关下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一般采用格式化填写,说理不充分,体现不出亲民执法的人性文化。

    案例

    1.案情

    2005年4月22日,浙江省温岭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对位于温岭市太平街道××路的××公司销售的复方仙鹤草肠炎胶囊药品(批号040102)予以抽样并送台州市药品检验所检验。2005年4月27日,台州市药检所出具检验报告:按《卫生部药品标准中药成方制剂第十五册》检验,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经初步审查,当事人销售的复方仙鹤草肠炎胶囊药品检验结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六)项按劣药论处的规定情形,其行为涉嫌违反《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禁止销售劣药的规定予以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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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处罚结果

    温岭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经调查取证后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该单位于2005年4月22日从××制药有限公司购入复方仙鹤草肠炎胶囊(批号×××)药品360盒嗣后以每盒63.56元的价格将该批次药品销售给有关医疗机构和药品经营企业,货值计人民币22881.60元。该单位在购进药品前虽然已经对××制药有限公司例行了资格审查,并且符合首营药品的有关规定,但在监督抽验中经台州市药品检验所检验,结果该批次的复方仙鹤草肠炎胶囊药品不符合《卫生部药品标准中药成方制剂第十五册》标准的规定,且检验结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六)项规定之情形,应按劣药论处。至此,该单位已销售该批次的复方仙鹤草肠炎胶囊药品284盒,获取违法所得计人民币18051.04元;库存该批次的复方仙鹤草肠炎胶囊药品33盒,召回该批次的复方仙鹤草肠炎胶囊药品40盒。上述事实有台州市药品检验所药品检验报告书(编号:0050271)、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查封物品清单、现场照片、商品验收入库凭证、品种销售情况表、××《药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法人委托书、××制药有限公司《药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复方仙鹤草肠炎胶囊相关资料等证物予以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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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温岭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认为该单位上述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立即予以改正。鉴于该单位在购进药品前已经履行资格审查,且符合首营药品的有关规定,有证据证明不知道所销售的药品是劣药;同时积极召回不合格药品,主动将危害程度降低到最低限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规定情形。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之规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一是没收剩余的该批次复方仙鹤草肠炎胶囊73盒;二是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8051.04元;三是处以该批药品货值一倍的罚款,即罚款人民币22881.60元。

    该公司当场表示接受行政处罚,并将认真吸取教训,今后严把药品质量关。

    分析

    行政处罚决定书正文部分既要客观记载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处罚结果等事项,更要针对违法事实和处罚依据进行充分说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充分说理,一方面体现人性化亲民执法的要求,另一方面能够促进当事人从思想上服罚认错,同时能给一般的社会公众以教育和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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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对案件事实叙述应以调查所得的证据为基础,紧扣违法构成基本要素展开。违法构成基本要素是决定违法行为性质、过错大小、程度轻重的基本条件。所以,在叙述违法事实时,要围绕违法行为的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客观叙述违法的经过和后果,使稽查、办案、审核人等均对案件基本事实情况一目了然。

    2.对违法行为的主观态度、悔过表现、侵害结果等应有必要的说明或评价。因为主观认识、悔改表现、侵害结果等情节将直接影响处罚结果,所以对其正确的说明和评价,不仅能促进当事人从内心服罚认错,而且能给一般的社会公众以教育和警示,真正发挥法律文书的处罚、教育、指导、评价作用。

    3.对经过听证的案件,是否采信当事人提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也应叙述清楚。对听证陈述申辩理由的采信情况的叙述,不仅反映了行政机关执法的公开性、透明性,也能增强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说理性。

    4.对从轻或减轻处罚、从重或加重处罚的,必须叙述清楚。即应把从轻或减轻、从重或加重处罚的情节、理由、法律依据作必要的叙述。这不仅是公正、公平、公开执法的要求,也是对当事人的一次警示和教育。

    5.对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文字表述力求规范。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选词造句准确,文字取舍恰当,事实叙述清楚,论述说理充分。既不能为了文字简短而过分简单,也不能为了清楚而繁琐,要纠正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宜粗不宜细,宜简不宜详”的观点。

    总之,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力求达到任何一个即使没有经过专业的法律培训,也不熟悉案情的人,无需求助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外的材料而能判断和评价处罚决定的正确性和合理性。只有这样,处罚决定才能达到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目的。

    医药经济报2006年 第47期, 百拇医药(罗良杰 郑福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