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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助生殖,监管先行
http://www.100md.com 2006年4月24日 《中国妇女报》 2006.04.24
     卫生部4月上旬发布了《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与人类精子库校验实施细则》。

    我国人口众多,随着人们在这方面需求的发展,相应地具有前瞻性的法令和法规更应及时的健全,以免本来造福人类的技术产生不必要的副作用。相信,随着相关法律和法规的实施和不断完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会朝着有序和健康的方向发展。它不仅要实现治疗不育症的目的,还要最大限度地保护患者的权益和维护社会公益,使之真正成为安全、有效、合理的一项医学技术。

    试管婴儿技术是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正式称谓是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技术(IVF-ET),是指从女性体内取出卵子,在器皿内培养后,加入经技术处理的精子,待卵子受精后,继续培养,到形成早早期胚胎时,再转移到子宫内着床,发育成胎儿直至分娩的技术。该技术在世界很多国家都得到开展,由于该技术涉及不孕夫妇自身、家庭以及后代的健康和利益,因此不少国家都出台相关的法令和法规来对其进行管理和监督。

, http://www.100md.com     迄今为止,沙特阿拉伯、新加坡、巴西、丹麦、芬兰、瑞典、瑞士、比利时、英国、德国及匈牙利等国家都有政府颁布的辅助生殖技术管理法令和法规。如果在实施试管婴儿技术过程中触犯了这些法规,则会受到相当严厉的惩罚,例如:在英国和瑞典,会被吊销执业许可证;在德国会被罚款和监禁;在瑞士会受到高额罚款和监禁。在欧洲,人类生殖与胚胎学协会(ESHRE)还会不断对欧洲各国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机构进行行业指导。

    美国生殖医学协会(ASRM)及其下属机构辅助生殖技术协会(SART)分别于1997年和1998年通过和发布了《生殖医学指南》,并于1999年对其进行了修改和重新发布。一些人已经提出应当由联邦政府出台法律来规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实施。按照1992年颁布的《临床生殖成功率及认证法》(FCSRCA),美国政府疾病防控中心(CDC)对全国的临床生殖成功率进行数据统计、编辑和发布。每年,由SART来收集各个临床机构的相关数据,包括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临床机构数量,试管婴儿启动周期数,胚胎移植周期数,每周期移植胚胎数,启动周期妊娠率,启动周期出生率,单胎、双胎、三胎或三胎以上妊娠率等。根据协议,CDC和SART共享上述临床数据。截止到去年,CDC已经正式发布了从1995年至2001年的临床生殖成功率数据,相应的网址为www.cdc.gov/nccdphp/drh/art.htm。

    在中国,卫生部于2001年颁布并实施了《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规定“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是指运用医学技术和方法对配子(卵子和精子)、合子(受精卵)或胚胎进行人工操作,以达到受孕目的的技术,分为人工授精技术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技术及其各种衍生技术。管理办法规定卫生部对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实行严格的审批准入管理,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卫生部主管全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日常监督管理。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如果违反管理办法,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和处以罚款,并给予有关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