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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医疗将纳入消法调整范围
http://www.100md.com 2006年4月28日 《医药经济报》 2006年第49期(总第2303期 2006.04.28)
     本报讯 江苏省将着手修改现行的《江苏省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医疗消费维权将被纳入新的《实施办法》中。目前,该省有关部门正在开展相关专项调研。

    据江苏省消协秘书长居苏生介绍,《消法》颁布后,江苏是全国最早制订《实施办法》的省份之一,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消费领域的拓宽,现行的《实施办法》显得相对滞后,已经不能满足消费者在医疗卫生、住房等公共服务消费方面维权的需求。

    以前,消费者与医院发生医疗纠纷时,不少医疗机构认为医疗行为是一种“公共服务”,不属于消费范围,江苏省现行的《实施办法》中对此也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消协只能从“道义”和“常理”的角度进行调解。即将进行修改的《实施办法》,将对医疗卫生服务的“消费”地位和患者医疗消费的合法权益予以明确,包括医疗卫生、住房和汽车消费等在内的“特殊商品”的消费将会纳入普通消费的范畴。

    有关负责人透露,今年年内有望拿出修改建议的初稿,吸纳专家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后,将提交省人大,争取进入明年的立法计划。(谈云)

    医药经济报2006年 医院周刊第16期,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