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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0973890
生物遗传资源产权理论与惠益分享制度
http://www.100md.com 2006年4月29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
     专利制度与遗传资源、传统知识的法律保护 http://www.biotech.org.cn/news/news/admin/show.php?id=33411

    论专利申请中生物遗传资源来源的披露 http://www.biotech.org.cn/news/news/show.php?id=33425

    生物剽窃背景下的知识产权利益分享机制 http://www.biotech.org.cn/news/news/show.php?id=33472

    由于生物遗传资源的特有的复杂性质,以及我国国情的特点,特别需要探讨的是这一资源的使用权转让与惠益共享机制的构建问题,在这一问题之内,我们将分析与生物遗传资源相关的知识产权特性,试图通过生物遗传资源在法理上的权属界定,并结合现行法律的规定,明确这一新型资源的各种权属,进而探讨公平和公正分享由遗传资源利用所产生的惠益。

    一、生物遗传资源主权、所有权、使用权与知识产权理论

    1、生物遗传资源的主权

    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的序言中重申各国对它自己的生物资源拥有主权权利,同时在公约的第3条具体规定国家主权的权利与对国际社会的义务:“依照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原则,各国具有按照其环境政策开发其资源的主权权利,同时亦负有责任,确保在它管辖或控制范围内的活动,不至于对其他国家的环境或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地区的环境造成损害。”

    主权(Sovereignty)在国际法上的概念是指一个国家独立于其它国家之外,且于法律上不受其它国家的渗透影响,以及国家对其领土和人民的政府权力的至高和排他的管辖权1。各国对它自己的生物资源拥有主权权利(Sovereignty rights),是指各国基于国家主权在其领土(领土、领海、领空以及沿海国家的大陆架与专属经济区)内,享有生物资源的开发、利用、管理、养护等权利,在不违反国际法下不受其它国家的干涉。生物遗传资源是生物资源的一种体现形式或一个层面,所以按照《生物多样性公约》及国际公法的规定可以认为生物遗传资源的主权属于国家,各国享有它自己的生物遗传资源的主权权利。

    2、生物遗传资源的所有权

    生物遗传资源属于民法上所指的物,因此有关生物遗传资源的获取、处理、使用、收益的权利安排应当适用民法上有关物权的规定。并鉴于生物遗传资源对于各国发展的重要战略意义,一般而言都会立法对生物遗传资源的所有权、开发、保护做出特别的规定。我国对生物遗传资源保护的起步比较晚,暂时还没有专门的立法,但相关的规定散见于一些单行的法律法规中。由于所有权是最基本的物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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