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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来承担药品不良反应损害之重?——构建ADR损害救济制度迫在眉睫
http://www.100md.com 2006年5月9日 《中国医药报》 2006.05.09
     “我们经常接到患者关于药品不良反应的投诉和求助电话。其中,我对一个东北口音的男子印象很深。他说,因为使用了一种药品导致了肾损坏,现在已经到了家破人亡的边缘。从个人角度讲,我们非常同情这些患者,但是,目前没有相关的法律制度能帮助他们,所以我们在接到这样的电话时,常常心情很沉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SFDA)药品安全监管司药品评价处处长颜敏说。

    事实上,许多媒体也都接到过来电、来函,反映患者因药品严重不良反应导致身体遭受损害,却找不到责任者对其损害进行赔偿的情况。媒体在施以援手时,同样发现,目前对药品严重不良反应损害的赔偿无法可依,药品不良反应损害应如何认定、由谁认定、患者能否得到赔偿、赔偿标准是什么,这种种悬而未决的问题正困扰着患者、医院和药厂等当事各方。

    近日,SFDA药品安全监管司组织包括法学家、经济学家在内的各界人士座谈,共同探讨了药品不良反应损害救济问题。业内人士表示,此举表明我国政府开始考虑构建药品不良反应损害救济制度。

    ■各方均无过错

    俗话说“是药三分毒”。药品能治病,但也可能带来有害的反应,药品不良反应(ADR)是伴随药品而存在的一种客观现象、一种医学风险。我国《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办法》中对药品不良反应的定义为:“合格药品在正常用法用量下出现的与用药目的无关的或意外的有害反应”。颜敏对这一定义进行了解读,首先药品是合格的,这说明药品生产企业没有违法责任;而无论是处方药还是非处方药,只要药品用法、用量是正常的,就意味着医生和患者本人也都没有违法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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