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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政府出台《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
http://www.100md.com 2006年5月13日 《中国医药报》 2006.05.13
     本报河北讯 近日,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出台了《石家庄市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将于6月1日起正式实施。

    据了解,目前石家庄市部分药品、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存在药品储存环境和保管条件差,医疗器械不按规定校验、过期使用或带“病”运转,采购、使用植入人体医疗器械不审查、不登记等问题,给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带来隐患。而《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现行法律法规对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从采购、生产、销售、人员、设施等各个环节都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对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环节的监督管理只有原则性条款,难以操作,法律责任比较原则,有的只有禁止性条款,无相应的罚则。为加强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用药用械安全,石家庄市出台了《办法》。

    《办法》共30条,对药品、医疗器械使用单位采购、储存、调配、使用药品、医疗器械行为进行了规范。《办法》规定了药品、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具备的条件、应禁止的行为,明确了药品、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接受赠送、捐助药品、医疗器械,拆零调配药品,药品使用单位、药品零售企业代煎中药,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建立医疗器械使用报废制度的具体要求。《办法》同时对现行药械监管法律法规从六个方面进行了补充、细化。一是规定了对使用单位无药品、医疗器械购进验收记录或记录不全者的罚则;二是规定了使用单位药品摆放保管和储存条件及要求;三是规定了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必须对使用植入医疗器械进行登记和跟踪检测,并建立档案;四是制定了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和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管理规范;五是制定了加强日常监管、抽查检验、评价和责任追究等制度;六是明确了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

    (张荣 李建), 百拇医药(张荣;李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