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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恋者该不该有婚姻生育权
http://www.100md.com 2006年5月22日 网易综合
同性恋者该不该有婚姻生育权
同性恋者该不该有婚姻生育权
同性恋者该不该有婚姻生育权
同性恋者该不该有婚姻生育权
同性恋者该不该有婚姻生育权

    编者:最近,英国等欧美国家纷纷批准同志结婚合法,使得中国同性恋该不该有婚姻生育权的争论又激烈起来。那么是不是所有的同性恋者都在渴望得到婚姻生育权呢?中国某同志网站借此做了一个调查——“假如中国同性结婚也合法,你的选择会是什么?”接近万名同志参加了调查,结果如下:

    可见,大部分同志还是希望可以拥有正常的婚姻生育权的,那是不是中国该尊重这大部分人的意愿给他们合法的婚姻生育权呢?这个话题引起专家热烈辩论,各网友也各抒己见。现在编者把各家观点来个大碰撞,给大家呈现一台精彩的辩论赛吧。

    

    正方:中国同性恋者应该有婚姻生育权

    反方:中国同性恋者不该有婚姻生育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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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方一辩:同性恋与常人无异,应该享有基本人权

    70年代以来,国际社会对同性恋的认识有三点突破:(1)同性恋存在于生活的所有方面,他们和异性恋一样融入社会并过着有意义的生活;(2)科学研究说明,同性恋不是一个病理学实体;(3)性取向是正常人类多样性的一个侧面,在不同文化中有着不同的社会态度,说明这种行为可以被认为是正常或是可以被接受的。这三点说明,同性恋只是一种不同的形态,不影响他们作为一个自然人的,自然也应该享有一个自然人应有的权利。

     反方一辩:同性恋群体缺乏规范,不容纵容

    谈权利?先要讲义务,看看同性恋都给社会带来了什么:(1)同性恋带来精神污染,防害风化,引诱堕落,其性质基本与淫乱罪相同;(2)同性恋破坏家庭生活幸福,造成配偶与其他家庭成员的痛苦;(3)同性恋是传播性病艾滋病的途径之一,美国有识之士称“艾滋病是上帝对同性恋的惩罚”。所以,别说什么权利了,国家应尽快制定一部“性关系法”,对其行为予以规范。在特定环境中以武力威胁同性发生性行为,应属于“性骚扰”范畴,应予以法律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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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方二辩:同性恋不等于艾滋病

    很多人拿艾滋病来说事,企图借此堂皇剥夺同性恋者的婚姻生育权。其实,同性恋决不等于艾滋病。爱滋病是一种每个人都可能受感染的传染病,近年来异性恋者感染艾滋病的人数更早已超过同性恋。同性恋者与一般人唯一的不同只是喜欢相爱的是和自己相同性别的人。同性恋也一样惧怕爱滋,也一样想尽办法防爱滋。

     反方二辩:同性恋属于性变态,变态怎么有正常权利?

    从统计学角度看,不足5%者可视为异常。中国同性恋者极少,根据《精神卫生通讯》1997年8月1日的报告,将同性恋列入性变态是合理合法的。婚姻是神圣的,决不让变态的人亵渎!孩子更是无辜。同性恋者该怎么面对他们的孩子?也许孩子被领养的时候还不懂事,但是长大了你让他怎么自处?那不是对孩子身心的一种从小的扭曲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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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方三辩:说同性恋是精神病很无稽

    说同性恋是精神病的理由根本站不住脚:首先,你们说“少数即病态”,但右心位、左撇子等都是少数,但并不是病态;第二,说什么“与人类繁殖目的相违背”,异性恋性行为会导致生育,但同性恋者结婚追求的主要是性快感;第三,有人说同性恋的性心理、性行为模式不“标准”。别忘了异性恋的也没有绝对的标准。结论就是,同性恋不是精神病,同性恋婚姻也不违反婚姻法里面关于精神正常的规定!至于生育权,虽然目前自己生育的技术还不健全,但两个精神正常的人为什么不可以领养一个孩子?

     反方三辩:政府已很宽容,谈婚姻生育权还为时过早

    在欧洲个别国家,同性恋已实现合法结婚、收养子女,我国政府目前没有立法将同性恋合法化,短期内也不可能实现。男同性恋者普遍存在多性伴侣、危险性行为的现象,每位男同性恋者拥有性伴侣的数量从十几个到上百个不等,因而和卖淫女、吸毒者一同成为“艾滋病高危人群”。中国政府和民间现在对同性恋普遍持宽容态度,不限制、不干涉,也不鼓励,更没有法律认可和保障。我赞成对同性恋者提倡单一性伴侣制,但实现同性恋者的生育权还为时尚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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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方四辩:同性恋生育不存在伦理问题

    所谓乱伦是指什么?是指跟自己的直系亲属发生性关系,这样的出生的小孩才存在伦理混乱。同性恋只要不跟自己的亲人发生关系,是不存在这样的问题的。目前并没有哪个文献可以说明,有两个爸爸或者两个妈妈是乱伦。同性恋只要遵循国家“不与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的规定,又何来乱伦之说?

     反方四辩:伦理关系会混乱如何有家庭?

    单身生育从中国的法律、国情和社会伦理道德角度都不允许:国家《计生法》规定,一对夫妻终生生育一个孩子,因此一个女子或男子不可以生育孩子。从伦理道德的角度出发,如果女性独身不结婚,允许通过人工授精“借种生子”,那么,相应地独身男性也应当获得同等权利,可以“借腹生子”,这样一来,社会伦理关系将产生混乱。

, 百拇医药     自由辩论,开战!

     反方:近日,某安全套生产商发表报告称,中国大陆的平均性伴侣数排在全球受调查的41个国家之首,达到19.3个。你知道为什么吗?就是把频繁换性伴侣的同性恋计算进去了。试问这么高更换伴侣的人群,能有婚姻可言么?能放心让他们养育孩子么?

     正方:我觉得这个统计认为与国人实际情况出入较大。尽管近年受到国外“性解放”等潮流冲击,但在传统道德观念影响下,我国社会主流对性还是采取比较严谨的态度。更何况,外国的同性恋更多,不见得影响他们对于同性恋结婚生育合法的立法。同性恋是一种性倾向,只要同性恋者不侵扰他人,就应对其采取宽容的态度,并教会他们保护自己,包括保护自己最基本的婚姻和生育的权利!

     反方:我要提醒一下对方,国家并没有剥夺他们婚姻和生育的权利,只要他们跟异性结婚生育,还能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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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方:那不就等于没有保护!让他们在跟异性结婚的前提下才能享有做人的基本权利?这样的权利是有条件的。难道你提倡让同性恋的都去找异性结婚,祸害人家一辈子吗?

     反方:当然,在性向没有改变的情况下,我们不推崇同性恋与异性恋结婚。作为一个同性恋者,能考虑到与异性结婚给对方带来伤害这一点,是非常值得表彰的。但是也要认清楚一点,是自己放弃了结婚的权利,既然要成为一个特殊人群的一员,就一早该为自己这样的行为承担责任,包括没有婚姻生育权。更何况,同性恋本身就违反道德,颠覆伦理。

     正方:刚才对方说同性恋是“违反道德”的行为,难道异性恋中就没有吗?相反的,异性恋也有很多违反道德的性行为,如卖淫嫖娼、婚外性关系等,这些就不算?中国对同性恋的诊断是具有浓厚的“中国特色”的:中国历史文献并未把同性恋视为“变态”,将同性恋医学化、进行疾病单元诊断的首先是外国人而不是中国人。说明我们对同性恋现象的认识仍然滞留在国外几十年前的水平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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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方:不论这个认识新不新,同性恋是一种疾病是一项定论。而且,他们还会传播艾滋病等疾病。这样的人怎么去组织家庭,怎么去给孩子幸福?

     正方:艾滋病虽然最早是在同性恋人群中发现的,但科学研究证实早在50~60年代即流行于非洲异性恋人群中。从世界范围看,目前75~80%的艾滋病毒感染者是因异性性行为感染的异性恋者。

     反方:不可否认,异性恋中也会传染艾滋病,但是同性恋者频繁地交换性伴侣,加高了艾滋病传染的可能性。

     正方:同性恋为什么要频繁交换性伴侣?还不是你们不给他们婚姻生育权!不要说什么“单性生殖”的技术不可能,我们来看看这样一个例子:在广东居住的30岁女子王霞(化名)在丈夫去世前,已通过辅助生殖技术在医院培育出16个胚胎。她想为亡夫生孩子的愿望,与卫生部禁止单身女性实施辅助生育的规定存在冲突。经过三个月的申诉,卫生部最近正式答复,王霞可以接受生殖辅助治疗,从而成为全国首位在丈夫死后进行人工辅助生育的“单身女子”。有北方省份曾一度出台政策规范单身女子接受人工授精,后来被国家明令禁止。可见,不是技术不行,是人为不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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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方:对方辩友显然犯了特殊代替一般的错误,那只是个例。而且,更重要的是,你小看了这个群体交换伴侣的频率,决不只是高一点点。初步的调查发现,男同性恋普遍存在多性伴、少安全措施的现象,每位男同性恋者拥有性伴侣的数量从十几个到上百个不等。他们跟卖淫女和吸毒者一样,都属于“艾滋病高危人群”。 就算哪天技术成熟了,也不可能让高危人群去承担抚养孩子的责任。

     本来,自由辩论之后该是双方的总结陈词了,可是编者此时已思绪万千,不知从何下笔。不如,总结陈词,就留给各位看客吧。

     (同性恋调查——进入),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