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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立法应当“一揽子解决”
http://www.100md.com 2006年5月25日 《中国中医药报》 第2540期
     中医与西医是完全不同的医疗体系,《宪法》规定,国家发展中医药,把中医与西医放在完全同等的地位。然而,现行的有关中医的法规都是把中医与西医放在一个法律里论述,虽然有区别性条款,但都是附载的内容,是参照西医的内容立法,而不是专门管理中医的法律,由此造成中医药独立法律条款的缺位,严重影响了中医药的发展。

    因此说,不是修改现行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而是应当建立《中医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医医师法》、《中药药品管理法》《中医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中医教育法》,只有这样才能有利于中医药特色的保存,保证中医药的独立法律地位不受侵犯,为中医药的不断发展打下牢固的基础。

    中医的医疗机构,尤其是农村的中医医疗机构,完全可以放开。这样以来,不用政府投资,就能极大地缓解农民就医难的问题。放开不是放任,“游击队”也应当是有组织的。可以参照驾驶证年检制度,规定不同年限的农村医生,定期培训、考核;实行医疗差错事故记分、淘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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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医医生的资格,应当纳入同行业评审制,自学考试、师徒传授与学历教育,应当一视同仁。因为历史上中医的教育是完全行之有效的,自学与跟师也是经济、快捷、不走样培养中医人才的好方法。建国前中医有50万~80万人,其后由于种种原因,中医的队伍始终“人气不旺”,甚至经常出现“乏人乏术”的危机,主要是过分强调学历教育,束缚中医发展手脚的造成的。现在甚至异化到了“学历越高,实验越精,越不会看病”的怪现象,现代教育培育不出中医的临床人才,尤其使农村严重缺乏中医人才。即使是从农村出来的人,接受了正规的中医教育,就回不去了,学历越高,越与农村无缘,中医已经远离了自己体系产生、养育的“地气”,走的是一条脱离农民的道路。“土生土长”是中医的一种特色,农村曾经是中医药实践经验的实验场、理论运用的验证基地,历史上许多名医都是从农村走出来的。

    中药典籍历来称“本草”,虽然中药的化学成分复杂而众多,但是它的安全性远比单一成分的西药安全;尽管有的中药有毒,但是,经过几千年的不断验证,优秀的中医都能化毒为药,变废为宝。一个中医,就是一个制药公司,就是一个流动医院,可以在广阔的农村,发挥重要的作用。在“买枪容易,买药难”的欧美,中药可以按食品、食品添加剂在杂货店里随便购买,而在它的“出生地中国”,却受到种种限制,这也不可,那也是假药,中药的安全性在它的祖国,难道比在“人地生疏”的欧美还没有保障吗?自种、自采、自制、自用历来是中医的特点,也曾经是新中国“备战备荒”的基本国策,今天为何要弃之不用?自制丸散膏丹,曾经是中医创新和积累经验不可缺少的手段,限制它们就难于发展中医。一剂汤药只能吃一天,变成散剂、粉剂可以吃一个月,既节省药源又节省费用,可是汤剂合法,粉剂非法,这难道不是怪事吗?这不是我们过去的法律出了问题吗?

    中医的诊断、治疗,有自己的标准,不能按现行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因为,如果按现行的办法,中医的任何治疗措施都难以证明其是“安全、有效、质量可控”的,是完全没有“循证依据”的,中医的学术地位永远不会按照这种评价标准确立起来。因此,必须另立《中医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不能动不动就说中医是误诊误治。因为,美国FDA也说不清中药所以有效的原因,当然中医也不能通过“倒举证”而证明自己清白。而在先秦,中医就能正确评价自己,完全能够“籍其事,而制其食”,中医自己完全能够评价什么才是高明的医生。

    总之,中医的问题,长期未能恰当解决,在中医走向世界的关键时刻,我们必须建立一整套符合中医特色的法律,应当“一揽子解决”中医问题,而不是小修小补,隔靴搔痒。, http://www.100md.com(曹东义 河北省中医药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