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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名处方:医院药房如何安全『减负』?
http://www.100md.com 2006年5月26日 《医药经济报》 2006年第59期(总第2313期 2006.05.26)
     话题讨论:近日召开的2006年全国医院管理年工作会议上提出了“执行《处方管理办法(试行)》,加强处方规范化管理,逐步实行按药品通用名处方”的重点工作要求(详见本期医院1版),在医院药房、药师中引起了很大反响,药师们认为,再次强调“通用名处方”这一规定,不仅能为药房日常发药及合理用药大大减负,还将有力提升药师的药学服务内涵。但这作为一项涉及面较大的新规,要安全、有效地推行,尚需充分评估可能存在的困难和隐患,并在实施中不断加以改进和完善。

    “减负”提升药师服务内涵

    WHO倡导的合理用药指标

    WHO倡导药品使用通用名,很大程度上是为了便于公众,尤其是医师和药师在使用药品时能更好地了解药品,避免用药错误,同时也利于药品管理和信息交流。药品是特殊商品,是药三分毒,对药品的知情是医师正确开具药品、药师向病人正确交待用药的基本条件,而目前我国一种药品有几十家甚至上百家企业生产,都各有各的商品名,是导致医师或药师用药错误的重要因素之一,所以,相比其他国家,我国强调药品使用通用名,更加显得迫切。(成都军区总医院药学部曾仁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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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高药师审方、调剂工作效率

    以药品商品名开处方,由于产地、规格、品牌不一样,病人换了医院治疗,就还得重新检查和诊断。处方中如果使用通用名,各医院的医生都清楚明白,老百姓也容易看懂。病人在医院看病后,可以凭处方到离家近的社区医疗中心进行治疗,也可以去药店选择同类的、成分规格都一样但价格较便宜的药物。

    通用名处方更加规范,方便药师审方、调剂,提高了工作效率。在实际工作中,同一化学成分的药物,由于厂家不同,会有不同的商品名称,比如注射用阿奇霉素,就有像“洛贝尔”、“亦欧青”、“阿赛奇”等名称,别说医师,有时连药师也会一头雾水。用通用名开处方后,药物的化学成分一目了然,可以更方便地发现处方中的不良反应和配伍禁忌,也便于药师用药咨询工作的开展。(河北医科大学第一医院药剂科 宋永朝)

    更利于药学服务开展

    作为一名药学普通工作人员,我非常希望能够实行通用名处方制度。目前,在许多医院药房存在着同一品种多个厂家、规格、包装的现象,无形中增加了药师工作量。三班倒的药师经常接到处方不知道是什么药,不常用的药拿了几次还记不住,药房经常会听到“为什么同一种药品要进这么多?”的牢骚;同时,由于一般药房面积有限,品种一多,许多药品进来以后没有合适的位置,常常是找个空隙塞进去,不容易找到,加上有的药品包装很像,药师有时就会拿错药,尽管多数都能在发药时核对出来,但谁也不能保证不会忙中出错;临床药师或者临床医师在查阅病历、参加会诊时常常会遇到一些不熟悉的商品名,就会不知道病人用的是什么药;有时病人在医生开处方时要求加一个药,说的是商品名,医生没有接触过,不知道是什么药,往往导致重复用药;药师在提供药学服务时,服务对象提及不熟悉的商品名,药师往往也不能服务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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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而如果实行通用名处方,相信在药品采购过程中,就会相对固定厂家、规格,至少同品种、同规格的药品同时出现的可能性会减少,相对减少药师工作量,改善药师工作环境,使药师能更好地提供药学服务。(河南大学淮河医院主管药师 安继红)

    指导病人替换药品

    对医院药房来说,通用名处方操作起来利大于弊。有利方面主要体现在:1.便于药师快速、准确地审核处方。药师在学校阶段所学药学各学科,主要是使用通用名,通过药品的通用名,药师可以很容易地想起药品的药理分类、理化性质;2.便于病人根据自己的情况选择药品。正在讨论修订的《处方管理办法》拟规定“除首创企业专利药品外,对仿制企业生产的同一化合物以药品通用名为准,凡剂型、规格相同的同一药品,药师可以替换不同企业生产的仿制药品。”若此条款得以实施,经济条件较差的病人,可在药师的指导下选择同规格、同剂型、价格低一些的品种;3.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规避一些医务人员的不良行为。原来同一品种,多个商品名,而实际上只是剂型或生产厂家的变化,但价格却相差很大,按照新的制度,病人可自己选择不同厂家生产的剂型、规格相同的同一药品,使某些品种高额回扣现象能在一定程度上得以控制。(四川省医学科学院•四川省人民医院药剂科杨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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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减负”尚需更多思考

    可能引发药疗事故

    国家允许通用名和商品名同时存在,说明它们各有特点和作用,在一定程度上,药品的通用名可以反映出药物的主要成分,而商品名相对通用名显得更简捷、易记和容易识别,如惠尔血针——重组人粒细胞刺激因子注射液;尤其在复方制剂的表达时商品名更有优势,如左旋多巴/卡比多巴——息宁,口服双歧杆菌、嗜酸乳杆菌、肠球菌三联活菌胶囊——培菲康胶囊;另外,商品名的另一功能是品牌形象,品牌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药品的质量。一般来说两种药物的成分一样,由于不同生产企业使用药物原料纯度、生产所依据的标准及生产工艺不同,药效有可能存在很大的差距。

    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最近召开全国医院管理年工作会议,决定恢复医生用药品通用名称开处方的制度,就目前医药行业不正之风的治理是必要的,但执行起来有诸多困难,不管是对临床医生、药师还是管理部门。其一,每个患者存在个体差异,所患疾病也并非单一,随着社会老龄化进一步加剧,患者患有多种疾病的可能性增加,医生统一用药品通用名开处方难以做到个体化用药;其二,我国是仿制药大国,同一药品就有几十个,甚至上百家企业生产,药品质量参差不齐,患者变换不同企业的药品有可能引发药疗事故,尤其像苯妥英钠、地高辛这些安全范围很小的药物;其三,医生的处方权、患者的依从性受到挑战,患者用药可能由划价部门或药房决定,或者患者自己决定,一旦发生法律纠纷医生无法举证;其四,药房如有同类产品,药师的调剂可能会无所适从。(上海交通大学附属瑞金医院药剂科 阮晓芳 蔡卫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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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易造成盘点时帐物不符

    通用名处方对调配处方可能会带来麻烦。若医生用通用名称开出头孢呋新粉针3.0时,此时药房内有多个厂家和多种规格(0.75、1.0、1.5、2.0)的头孢呋新粉针,该如何收费呢?又该如何调配呢?也容易造成电脑中的库存数与实物的不符。再若按新规定对同一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同一药品,成份相同但剂型或规格不同的,应当使用同一商品名称,在药品调剂中也会带来麻烦。如某厂生产的头孢呋新粉针有0.75、1.0、1.5、2.0规格的,若医生为患者开出该药的通用名(商品名又相同)用4.0时,该如何收费、调配呢?这样更易造成盘点时帐物不符。(山东滨州市人民医院药剂科 赵民生)

    诸多隐患需要重视

    医生开了通用名处方,老百姓自主选择商品名现实吗?老百姓有这相关的专业知识吗?老百姓既需要有辨别真假药品的能力,又要有分清广告真假的水平、还要学会辨别药品质量优劣……这无疑是不现实的。交给药房选择,在药房一药多名存在的情况下,药师如何调配?患者如何选药?谁为病人二次确认处方?其相应的法律责任如何界定?谁能保证权力移位后新的腐败土壤不会滋生?(四川省南充市中心医院药剂科杨思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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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限量采购解决“调剂难”

    同类药品只购进一家产品

    这一规定必将会促使医院今后同种药品(剂型、规格都相同),尽量只保持购进一家产品,不然就会给药房调剂、管理带来麻烦。这也就要求医院采购药品时,应在众多厂家中选择一家质量较优、价格较便宜的厂家供货。但是,这也存在问题,医院可能因此难以满足不同层次患者的不同要求。如盐酸氟桂利嗪胶囊,目前就发现不同患者要求选购不同厂家的药品。该药国内企业生产的产品和中外合资西安杨森产品(西比灵)价格相差很多倍。经济条件欠佳的病人多愿意选用价格便宜的国产产品,而经济条件较好的患者则要求选用西比灵。另有一些老患者也反映,西比灵确实比某些国产厂家的产品效果好。(河南省淮阳县人民医院药剂科 常怡勇)

    患者指导与限量采购同步

    针对该措施可能给药品管理带来的麻烦,医院应严格限制通用名相同、不同企业生产的同一药品的购入,我院规定药房所进不同厂家生产的剂型、规格相同的同一药品不超过3个。同时,医院对购入不同生产企业、规格、价格等相关信息应向患者公示,让患者及时了解相关信息,而且医师在开具处方和财务人员在核算药品价格时,要告知患者,可以根据公示的药品信息,从不同企业生产的药品中选择、确定所需品种。药房也要加强药物咨询窗口药师的作用,积极回答患者提出的问题并提供相关药物信息。(四川省医学科学院•四川省人民医院药剂科杨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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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观点

    需要更多配套措施

    卫生部的这一规定与日前SFDA公布的关于药品标签、说明书、药品名称管理办法的目标是一致的。医疗费用上涨,是世界各国面临的普遍问题,处方开药品通用名是公认的降低医药费用的措施之一,是卫生保险制度改革的战略组成部分,各国政府正采取一系列措施增加通用名的使用。据2004年Scrip中的报道,法国政府已经立法增加通用名药品的使用。

    对处方中通用名和专利名的问题,美国有的州药师协会作了统一规定,如果医师处方书写的是专利名,药师可以推荐类似通用名药品替代。保险公司也鼓励药师这样做,以降低药品费用。若医生在处方上声明不可替代,则药师不能推荐类似通用名药品进行替换。我国尚未见类似规定。通用名和专利名药品互换是基于通用名药品与原创药专利药的生物等效性完全等效的假定。实际上,通用名药品与专利名药品有时虽然主要成分一致,但是由于制剂技术的差异,还是有所不同的,这方面的文献报道很多。当药品相互替换时,尤其是普通制剂与缓控释制剂相互替换时,应考虑到药物代谢动力学特征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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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一规定也可能让药师参与到药物治疗过程中的药品选择中来,这就涉及到药师有无处方权的问题。就像一些医院推出的“处方套餐”,由病人与药师协商确定治疗药品的做法,药师的责任与风险是很大的。这一规定中并未规定药师的权利和义务,在相关法律法规不甚明确的情况下,药师在实际工作中的权利与自由度增大,并非好事。当需要的知识与能力超出个人自由裁量范畴时,容易发生意外,风险随之而来。

    治疗方案的确定,就是风险评估的过程。这就需要事先指定相应的规则——法规,使药师在工作过程中有规可循。譬如,对某患有哮喘疾病的孕妇,如何选择药物就是一项高风险的工作。流行病学研究表明,人群本身就有一定比例的胎儿发生突变,这是客观事实。如果药师推荐了不恰当的药物,造成不良后果,药师应当承担责任;如果药师推荐了恰当的药物,还出现不良后果,药师不应当承担责任,这是人群发生自然突变的风险。关键是“恰当的药物”如何界定,这是控制责任与风险的关键。建议药师从制剂质量、药动学、药效学、药物经济学等角度比较不同生产厂家的相似产品,向医师提供药学信息服务,与医师商讨治疗方案、选择药物,毕竟处方权属于医师,药物治疗法律责任也属于医师。(第二军医大学长海医院药学部 孙华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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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链接

    实施中的困惑

    警惕“换汤不换药”

    规范处方药名的书写,实际上在卫生部2004年公布的《处方管理办法(试行)》中就有要求,各级医疗机构也在努力执行,但执行过程发现存在一些问题:1.由于不同商品名的同一药品价格上有差异,用通用名处方后,为了使药房计价和发药不出现错误,对于同一药品同一规格同一剂型就只选进一个。这样一来,一些药品供应商就找临床科室(或打着患者的旗号)向药剂科提出异议,要求购进一些价格有差异的同一药品,理由是便于不同需求层次。而如果药房一旦存在这种多价格层次的同一品种,由于药房处方计价和发药往往由几个人完成,就会经常出现计价和发药错误,同时药商还会缠住药房工作人员攻关。2.一些医疗机构采取不同病区使用不同厂家药品的办法来平衡,但这实际上还是限制了患者的选择权,还会造成不同科室就诊的患者使用同一药品,费用却不同。3.有的医疗机构采用通用名在前、商品名在后面注明的编码方式,显然换汤不换药,只是便于不同药品计价和发药管理。另外要将现有的HIS系统修改,完成药品通用名称和商品名的对应关系有难度,弄不好会造成数据混乱。这些都需要在今后的实施中加以警惕和改进。(湖北黄冈市第一人民医院药剂科 王树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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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面对退药增加

    我院实行处方无纸化已有一年。处方无纸化后,医生不得不改变随意书写药名的习惯,而只能从医院药品目录(以通用名为主,或通用名后加注商品名)中选择通用名处方所以在已经实行处方无纸化的医院,这个制度其实已在执行中。

    我们药房开始执行这个制度时,许多药师有些不适应,审方和调剂速度受到影响,但经过几个月的磨合后也就适应了。然而,这一制度实行后退药的情况有所增加,因为许多患者对药品的商品名比较熟悉,对药品的通用名却很陌生,最后在药房窗口拿到药后才知道不是他们想要的药品。另外,不同厂家生产的同一通用名、同一剂量的药品,在质量上确实存在一定的差异,如尼莫地平片,不同厂家的产品崩解时限就有显著差异,所以在注重药品通用名时不能把商品名完全丢失,不然对药品质量好的厂家有失公允。这一点如何在今后通用名处方的实施中予以完善,也是需要考虑的。(上海第十人民医院药剂科 张黎明)

    医药经济报2006年 医院周刊第19期,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