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二药假药案的法律责任分析
编者按:近日广东部分患者使用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亮菌甲素注射液”出现了严重不良反应,已经造成至少9人死亡。国家药监局、卫生部要求停用齐二药和原料供应商泰兴化工总厂所有药品和产品。“国药准字”药品竟然是假药甚至毒药,这不禁让全国百姓惊出一身冷汗.
在这起案件中,谁该承担法律责任,该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记者请专家为我们指点迷津。
专家建议对药厂进行百倍的惩罚赔偿
犯罪分子终将得到惩罚。但吃了假药已经死亡的及正在接受抢救和身体受到影响的这些受害人又该如何主张他们的权利呢?
中国政法大学卫生法学专家卓小勤认为受害者应该走司法途径索赔。卓小勤认为,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医院在其中并没有直接过错,根据《产品质量法》,受害者家属起诉的对象应该是生产企业,由于受害的发生地是在广州,患者家属可在当地提起司法诉讼。
, http://www.100md.com
现在已陆续有地方法规将医疗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予以保护。卓小勤说,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故意售假引起消费者伤害的,消费者可以获得产品价格两倍返还的惩罚性赔偿,但对于医疗中的受害者,这种惩罚性的赔偿无异没有效果。“如果能有十倍甚至百倍的赔偿,这在司法上就有可能进行突破。而对于这样一起恶劣的事件,我觉得应该进行这样的司法突破,才能达到惩凶治恶、警告后来者的效果。”他说。
中国政法大学博导洪道德教授则认为,依据《产品质量法》,生产或者销售有缺陷的产品导致使用者造成了人身或者财产的损害,生产者或者是销售者都有赔偿的责任。虽然医院没有过错,但受害者可先向医院主张权利,医院再向药厂追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受害者可以向医院或药品生产者要求身体伤害的赔偿,还可以要求惩罚性赔偿,即通常所说的精神赔偿。
齐二药和泰兴化工的法律责任
, http://www.100md.com 江苏的王桂平还有齐齐哈尔的药厂采购、销售质检人员已经被警方采取了强制措施,在这起事件中,谁可能负刑事责任?
洪道德说,根据现有资料和相关法理,贩卖原料的王桂平、齐二药及其部分员工、泰兴化工都可能涉嫌犯罪。当然更精确的结果应该由司法机关根据调查结果来判定。
贩卖原料的王桂平将二甘醇以丙二醇的名义卖给齐二药,涉嫌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此外他伪造了相关的证件,可能触犯第二个罪名,伪造国家公文印章罪名。
齐齐哈尔第二制药公司则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按照刑法第141条第三款规定,生产销售假药致人死亡或者是给人造成特别严重伤害的,药厂相关主要的负责人和直接人员可以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是无期徒刑,甚至是死刑。而药厂则可被课以罚金。
至于齐二药的采购员纽忠仁放弃原则,变相地降低采购价格,采购假货,可能有商业贿赂行为,可能触犯公司企业工作人员受贿罪,这种罪名一般量刑是三年,情节比较轻的是三年以下,高的一般可以参照受贿罪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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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二药的质量检验员也可能涉嫌公司企业工作人员受贿罪,如果没有商业贿赂行为,至少有渎职行为,要负行政责任。药厂管理层如果存在过失,可能负的是行政责任。如果存在故意,那就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
原料供应商泰兴化工总厂的责任则要看它跟王桂平的关系。如果王桂平的行为代表泰兴化工总厂,则工厂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
医院的法律责任
假药事件的最早发现者广州中山三院,在此次事件中无疑功不可没。他们及时发现,及时排查,果断停药,并及时上报,有效地控制了事态的蔓延。洪教授认为,医院在此事件中并无过错,因此它除了可向药厂索赔医院的直接和间接损失(包括名誉损失)外,若先垫付了病人的救治和赔偿费用,也可向药厂追偿。
药监局可能渎职吁检察机关介入
, 百拇医药
假药一路畅通最终进入患者血液,各个环节中我们的守护者———药品监管部门扮演了什么角色?尽管药监部门在事后的全国查封行动中表现得十分积极,而且成绩卓著,但这并不能阻止人们将其列为追问的对象。药品监管部门是否应该承担责任?
专家认为,齐齐哈尔当地的相关监管部门对这件事情的发生,如果存在失职的行为,有两种责任他们要去承担。第一是行政责任,在不构成犯罪的情况下,黑龙江相关的监管部门包括国家的相关监管部门,会对他们有关的领导采取行政处罚行为。如果构成了刑事责任,可能有渎职罪的罪名成立。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涉嫌两个方面失职:首先是让一个管理混乱的企业通过了药品生产认证,从而让一个不合格的企业进入了市场,为事件的发生埋下了隐患;其次是药品监管体系漏洞,监管部门不能仅仅只顾市场准入环节,而应当加强后续监管,随时将管理混乱的厂商淘汰出局。
检察机关应当提前介入齐二药事件,看看表面的生产、销售假药犯罪背后有没有隐藏着腐败犯罪。
, 百拇医药
□相关链接
国药准字信任危机
齐二药事件让人们对国药准字产生信任危机,这种质疑正与“药监系统反商业贿赂风暴”相呼应。
就在今年年初,国家药监局“年批万种新药”遭到媒体议论。此后国家药监系统经历了建国以来最大的一起“涉嫌利用职务行为进行商业受贿案”,纪检部门带走了国家药监局药品注册司司长曹文庄、药品注册司化学药品处处长卢爱英和国家药典委员会常务副秘书长王国荣。全国药监系统随即拉响连环雷,官员接连落马。新药审批、注册、市场监管等一系列环节均遭到社会的广泛质疑。而“国药准字假药门”最先曝出的“亮菌甲素注射液”恰恰是新药。
曾经实名举报国家药监局前医疗器械司司长郝和平的卫生法学专家卓小勤认为,危害生命健康的假药,能够堂而皇之地从生产企业最终进入医院,被临床使用,说明当前的医药流通本身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 百拇医药( 谢秋莲)
在这起案件中,谁该承担法律责任,该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记者请专家为我们指点迷津。
专家建议对药厂进行百倍的惩罚赔偿
犯罪分子终将得到惩罚。但吃了假药已经死亡的及正在接受抢救和身体受到影响的这些受害人又该如何主张他们的权利呢?
中国政法大学卫生法学专家卓小勤认为受害者应该走司法途径索赔。卓小勤认为,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医院在其中并没有直接过错,根据《产品质量法》,受害者家属起诉的对象应该是生产企业,由于受害的发生地是在广州,患者家属可在当地提起司法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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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已陆续有地方法规将医疗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予以保护。卓小勤说,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故意售假引起消费者伤害的,消费者可以获得产品价格两倍返还的惩罚性赔偿,但对于医疗中的受害者,这种惩罚性的赔偿无异没有效果。“如果能有十倍甚至百倍的赔偿,这在司法上就有可能进行突破。而对于这样一起恶劣的事件,我觉得应该进行这样的司法突破,才能达到惩凶治恶、警告后来者的效果。”他说。
中国政法大学博导洪道德教授则认为,依据《产品质量法》,生产或者销售有缺陷的产品导致使用者造成了人身或者财产的损害,生产者或者是销售者都有赔偿的责任。虽然医院没有过错,但受害者可先向医院主张权利,医院再向药厂追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受害者可以向医院或药品生产者要求身体伤害的赔偿,还可以要求惩罚性赔偿,即通常所说的精神赔偿。
齐二药和泰兴化工的法律责任
, http://www.100md.com 江苏的王桂平还有齐齐哈尔的药厂采购、销售质检人员已经被警方采取了强制措施,在这起事件中,谁可能负刑事责任?
洪道德说,根据现有资料和相关法理,贩卖原料的王桂平、齐二药及其部分员工、泰兴化工都可能涉嫌犯罪。当然更精确的结果应该由司法机关根据调查结果来判定。
贩卖原料的王桂平将二甘醇以丙二醇的名义卖给齐二药,涉嫌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此外他伪造了相关的证件,可能触犯第二个罪名,伪造国家公文印章罪名。
齐齐哈尔第二制药公司则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按照刑法第141条第三款规定,生产销售假药致人死亡或者是给人造成特别严重伤害的,药厂相关主要的负责人和直接人员可以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是无期徒刑,甚至是死刑。而药厂则可被课以罚金。
至于齐二药的采购员纽忠仁放弃原则,变相地降低采购价格,采购假货,可能有商业贿赂行为,可能触犯公司企业工作人员受贿罪,这种罪名一般量刑是三年,情节比较轻的是三年以下,高的一般可以参照受贿罪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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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二药的质量检验员也可能涉嫌公司企业工作人员受贿罪,如果没有商业贿赂行为,至少有渎职行为,要负行政责任。药厂管理层如果存在过失,可能负的是行政责任。如果存在故意,那就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
原料供应商泰兴化工总厂的责任则要看它跟王桂平的关系。如果王桂平的行为代表泰兴化工总厂,则工厂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
医院的法律责任
假药事件的最早发现者广州中山三院,在此次事件中无疑功不可没。他们及时发现,及时排查,果断停药,并及时上报,有效地控制了事态的蔓延。洪教授认为,医院在此事件中并无过错,因此它除了可向药厂索赔医院的直接和间接损失(包括名誉损失)外,若先垫付了病人的救治和赔偿费用,也可向药厂追偿。
药监局可能渎职吁检察机关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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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药一路畅通最终进入患者血液,各个环节中我们的守护者———药品监管部门扮演了什么角色?尽管药监部门在事后的全国查封行动中表现得十分积极,而且成绩卓著,但这并不能阻止人们将其列为追问的对象。药品监管部门是否应该承担责任?
专家认为,齐齐哈尔当地的相关监管部门对这件事情的发生,如果存在失职的行为,有两种责任他们要去承担。第一是行政责任,在不构成犯罪的情况下,黑龙江相关的监管部门包括国家的相关监管部门,会对他们有关的领导采取行政处罚行为。如果构成了刑事责任,可能有渎职罪的罪名成立。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涉嫌两个方面失职:首先是让一个管理混乱的企业通过了药品生产认证,从而让一个不合格的企业进入了市场,为事件的发生埋下了隐患;其次是药品监管体系漏洞,监管部门不能仅仅只顾市场准入环节,而应当加强后续监管,随时将管理混乱的厂商淘汰出局。
检察机关应当提前介入齐二药事件,看看表面的生产、销售假药犯罪背后有没有隐藏着腐败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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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药准字信任危机
齐二药事件让人们对国药准字产生信任危机,这种质疑正与“药监系统反商业贿赂风暴”相呼应。
就在今年年初,国家药监局“年批万种新药”遭到媒体议论。此后国家药监系统经历了建国以来最大的一起“涉嫌利用职务行为进行商业受贿案”,纪检部门带走了国家药监局药品注册司司长曹文庄、药品注册司化学药品处处长卢爱英和国家药典委员会常务副秘书长王国荣。全国药监系统随即拉响连环雷,官员接连落马。新药审批、注册、市场监管等一系列环节均遭到社会的广泛质疑。而“国药准字假药门”最先曝出的“亮菌甲素注射液”恰恰是新药。
曾经实名举报国家药监局前医疗器械司司长郝和平的卫生法学专家卓小勤认为,危害生命健康的假药,能够堂而皇之地从生产企业最终进入医院,被临床使用,说明当前的医药流通本身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 百拇医药( 谢秋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