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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0979380
疑难道路交通损伤3例的法医学检验与研究
http://www.100md.com 《中华医学实践杂志》 2006年第4期
交通,1案例资料,2讨论,【参考文献】
     交通工具日益现代化,特别是近年来道路交通工具的数量发展大大超过了公路设施的发展,交通意外的发生率不断上升,已成为一项重要的社会问题。由于引起人员伤亡,需要追究法律责任,并解决损害赔偿问题。因此,必须首先弄清事件对人体的损伤性质、损伤程度及后果,并结合现场勘查及交通工具的检查,重建事件的发生经过。法医在这项工作中负有重要的责任。笔者通过近几年辽宁省发生的3起疑难道路交通事故的人体损伤、肇事工具检验及现场勘查实践,就交通事故中法医检验的重要性及侧重点作初步探讨研究。

     1 案例资料

    案例1:某年1月10日,马某、钟某、贾某3人共乘一辆摩托车,在辽宁朝阳境内306国道发生交通肇事,造成马某、钟某死亡,贾某轻伤。人体检验:马某右颞部有2.5cm×0.8cm的表皮剥脱,颅骨右颞部于翼点处粉碎性骨折,骨折纹向前延伸至左眉弓,向后延伸至人字缝,向上与冠状缝相连,右颧骨粉碎性骨折;钟某枕部见3.0cm×2.0cm表皮剥脱,切开后见枕部肌肉血肿,帽状腱膜血肿,枕骨、顶骨纵向骨折;贾某外衣右肩有5.0cm×7.0cm的擦痕,上有椭圆形的破损,右肩部可见擦伤及红肿,右膝及大腿内侧红肿。现场勘查:道路南北走行,宽9m,西侧有一条由东北向西南的划痕,向西南方向6.4m处有一1.3m×0.4m的血泊,之后划痕继续向西南方向4.7m后终止,终止部距道路西侧3.1m。马某在血泊的东南方,钟某在血泊的西北方。摩托车位于划痕的终止部附近。贾某与头盔在摩托车的附近。现场没有发现障碍物和刹车痕迹。法医分析:马某与钟某的损伤特征符合快速运动中所形成的摔跌伤,而贾某的损伤不具备快速运动摔跌损伤的特征。在现场既无刹车痕又无障碍物的条件下,乘车者在毫无防备的情况下是极易发生摔跌伤的,而驾驶员发生事故后容易与摩托车一起向前滑行,后因车体与地面摩擦发生减速运动,而脱离摩托车体,故损伤比较轻微。故认定贾某为摩托车驾驶员。

    案例2:某年7月31日,丁某被机动车撞倒在某酒店路边,急送医院,经抢救无效于同年8月1日死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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