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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监督力量强大起来
http://www.100md.com 2006年6月12日 《医药经济报》 2006年第66期(总第2320期 2006.06.12)
     对于作为重点整治领域的医药购销环节,商业贿赂究竟严重到何种程度,恐怕不拿出案例和数据不足以让人们对抽象的表述印象深刻。据称,早在2004年初,浙江省有关部门在抽查瑞安市人民医院时发现,该院200多名医生中,有56名收取了医药代表的回扣,总金额高达110多万元。而来自商务部提供的资料表明,在全国医药行业作为商业贿赂的药品回扣,每年侵吞的国家资产约7.72亿元,约占全国医药行业全年总税收的16%。

    日前提请全国人大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六)草案中,将商业贿赂犯罪的主体扩大到公司、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也就是说,医疗机构在药品、医疗器械采购中收受商业贿赂的行为,如收取药品回扣、赞助费等,数额较大的,也将可能以商业贿赂罪被追究刑事责任。重典治贿,再一次显示了国家清理经济社会公害、净化商业环境的决心。

    但是重典怎么用仍是个问题,特别是对于商业贿赂的认定和取证。现在,不光是法学专家,就是从普通医药代表的口述中,都可以体会到这个在法律应用中的现实难题: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商业贿赂的形式在发生变化,手段更是层出不穷,使得我国在商业贿赂方面的现有法律法规的缺陷不断暴露出来,以至有空可钻;而即便是在针对性立法时细致到明确了具体行为、具体金额,面对这种“一对一”的商业贿赂行为的调查取证仍然相当棘手。况且单纯依靠法律规章来监督每一个医生是否收受贿赂实际上是不可能的。

    如此一来,法律以及各种行政监督手段势必由于成本过高而鞭长莫及,大量商业贿赂行为难以被查实、立案和处罚,商业腐败如冰山沉于水中。因此也使很多人认为,治贿虽是长远之计,但高压之势只是一时。

    追究深层次的原因,商业贿赂之所以有禁难止,除了市场经济规则的不完善、权力对市场经济规则干涉所导致的运行不畅之外,更现实的则是相关制衡机制设计的不合理甚至是缺失。而对于医药购销领域的回扣行为,相关制衡机制的缺失则不仅体现为立法和执法的困境,对商业贿赂行为监督形式的单一也是表征之一。

    按照一般逻辑,如果维系错综复杂的市场经济秩序需要完备的监督机制,而多元化的监督主体无疑有利于实现利益制衡。尤其当自上而下的监督机制不容易发挥实效时,其他监督主体的力量补充就显得十分必要。这一点在国外的实践中也得到印证。例如在德国,政府赋予民间团体以监督和诉讼的权利,调动社会力量监督和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就被公认是比较成功的做法。

    从关系链下方的消费者角度分析,监督主体多元化亦有利于保障个体利益。在医生收受回扣的行为中,利益的传递是以处方权为交换的,即使几种药品功效相同,医生的选择也因利益而失去了公允,最终被侵害的一定是消费者。但是,显然以消费者作为商业贿赂的追诉者,无论从能力、可能性上都势单力薄,而区别于司法行政部门的民间团体一方面可以作为“民意代表”代为行使权利,另一方面可以主体身份参与对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这实际上是为消费者个体参与商业贿赂监督提供了可能。

    医药经济报2006年 第66期, 百拇医药(赖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