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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标准》 新忧虑
http://www.100md.com 2006年6月12日 《医药经济报》 2006年第66期(总第2320期 2006.06.12)
     如果说,在卫生部官方网站上出现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的第一次征求意见稿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是否保留病床”还存有争议的话,刚开始第二次征求意见的《标准》则非常明确地表示“可以设置病床”(详见6月5日本版)。前后不到几个月,主管部门的意见发生了根本性变化,足以说明主管部门在征求意见的过程中认真了解到社区对此的需求。

    曾经有人向笔者倾诉:“现在国家已明确要求社区设置病床,而且至少要有5张观察床位,像我们这样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所服务的社区居民非常有限,观察床位一般很少能够全部派上用场,再设置病床是一种浪费。”显然,这位负责人将正在征求意见的《标准》理解成了一个强制性的政策。社区设置观察床位和病床的目的是为满足社区居民的健康和医疗需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设置床位之前理所当然会考虑到居民的实际需求量,以及自身所能达到的水平,否则就是一种盲从。

    此外,笔者还听到一种倾向性的说法,即强调“既然设置病床,将来的服务方向可能就要偏重于医疗”。实际上,一直以来政府和主管部门所强调的依然是社区“六位一体”防保职能。也就是说,尽管拥有一定的病床,社区可从事一定的医疗活动,但并不能简单地理解为工作核心的偏向。笔者认为,主管部门应出台相应的考核措施,监督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更好地从事本职工作。

    众所周知,各地大型医疗机构纷纷转向或直接接手社区卫生服务,而其作为医疗机构本身就已有一定的床位设置,有些远远超过《标准》中规定的50张。这同时让笔者想起前不久从国家发改委价格司副司长周望军口中传出的消息:6月底7月初可能出台社区医疗单独定价的政策。一旦政策付诸实施,居民在这样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接受医疗服务的价格到底该如何结算?所拥有的床位到底属于社区还是属于主管医疗机构?笔者以为,这些都是主管部门应该考虑到的问题。《标准》二稿中还提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每增加一张病床至少增加30平方米建筑面积”,这让不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望“地”兴叹,笔者建议,有关部门在这个问题上能够从地方政策上给予大力支持。

    而对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人员安排,《标准》中也做了硬性规定。比如按辖区人口配备全科医师、至少有副高级以上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中级以上任职资格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公共卫生执业医师各1名等,当前做到并不难,但鉴于一些客观局限,人才的培养和引进仍是难题。从长远看,如能建立一个合理的人才培养和引入机制,会给社区卫生服务带来新的机会。

    解决好上述问题,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建设和发展方能蒸蒸日上。

    医药经济报2006年 第三终端周刊第24期, 百拇医药(汪言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