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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法规大有空间
http://www.100md.com 2006年6月12日 《医药经济报》 2006年第66期(总第2320期 2006.06.12)
     “对于商业贿赂,从法律角度来看并不仅仅是医药行业存在,各种行业目前都面临类似的问题。只是医药行业目前被谈论得比较多,加上医药行业可能涉及面广,人数多,所以反响比较激烈。” 6月8日,兼有律师身份的中国药科大学国际医药商学院一位教授对记者直言。

    谈到今后治理商业贿赂,几位受访专家们均持相同观点:即在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上,还有很多工作可以做。

    散见于三部法律法规

    该教授认为,伴随着中国经济的转型和发展,在有效的监督机制尚未健全之前,商业贿赂现象应该说由来已久,在一些领域潜在的巨大利润很自然就滋生出腐败。

    此前,国内现行法律对商业贿赂并不是毫无界定。广州市律师协会刑法业务委员会主任、广东伯方律师事务所主任钟闻东告诉记者,此前《刑法》中与受贿相关的罪名有两部分,一是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二是企业公司工作人员受贿罪、行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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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外,有关商业贿赂的描述还散见于几部法律中的法律条文。如1993年9月2日公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有针对商业贿赂的法条:“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还有 1996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二条强调:“经营者不得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采用商业贿赂手段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暂行规定对商业贿赂及其形式作了界定:“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

    进一步扩大主体范围

    但专家均觉得现行这些条文存在着一定缺陷。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程宝库认为,此前刑法中受贿主体范围过于狭窄,这导致了无法对现实中形形色色的商业贿赂行为予以全面有效的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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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钟闻东律师进一步解释说,刑法中有关受贿罪和行贿罪的主体仅限于国家工作人员或公司企业工作人员,实际上,一些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聘任工作人员既非国家工作人员也非公司企业工作人员,他们同样可以利用手中掌握的公共资源进行权力寻租。一个很明显的例子就是,大量医疗回扣案中牵涉的医生收贿,医生常常可以逃脱法律制裁。另外,刑法中关于商业贿赂的立案标准和惩处标准都以贿赂数额为基本依据,导致很多涉及数额小的案件不能立案,即使是数额达到立案标准的案件,也可能因惩处不力而无法达到遏止其停止犯罪的目的。而部门法规因为立法层次低,就更加不能对商业贿赂进行有力的打击。

    2005年12月提请最高立法机关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六)草案,已将商业贿赂犯罪的主体扩大到公司、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这意味着发生在医疗机构的药品、器械采购中的商业贿赂行为,如收取药品回扣、赞助费、新药推荐费等,数额较大的也将以商业贿赂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至此,检察机关才有了对于医生、企业人员等涉及商业贿赂的行为起诉的法律依据。”中国药科大学国际医药商学院那位教授觉得这一步很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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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显规则不明,潜规则大行其道

    程宝库指出,现行法律另外一个不完善的地方在于对商业贿赂的形式认定不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商业贿赂的主要形式包括回扣、佣金、折扣等,但除此之外,商业贿赂的形式越来越隐蔽,多数以技术服务费、咨询费、顾问费、外出考察和赞助业内研讨会等看似合法的形式出现。甚至出现了间接受贿,譬如给受贿者家人提供钱物等,但是法律对此没有明确规定。

    有明确控股人责任也是中国现行法律很明显的一个空白。而在美国,法律明确规定,控股人(大股东)应该制定完整的规章,让企业不至于成为行贿受贿的窝点。

    与现行法律不完善相应的是,目前的执法体系比较混乱。按照目前的法律法规,对于商业贿赂,检察院、公安局、法院、工商局、税务局、纪委和审计等部门均有权管辖,都是执法的主体。如果是涉及到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由检察机关查处,涉及公司企业人员则由公安机关负责,如果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则由工商部门处罚。由于体制没有理顺,往往出现“多头监管、头头难管”的局面,各部门常常会产生管辖权的撞车或脱节。另外,这种政出多门、多头执法的混乱状况导致了不同部门在对查处商业贿赂的标准把握上存在分歧,执法尺度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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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似医药行业这样的公益产业一旦发生商业贿赂,很可能会对公众利益造成侵犯,而如何对此进行度量并给予惩罚和补偿也颇令人关注。对此,据中国药科大学国际医药商学院那位教授介绍,目前有关案件的处罚依照刑法主要是在没收违法所得之外处以罚金,数额由法官自由裁量,金额一般在5万~10万元人民币之间。当然不排除可能相关责任人同时需要承担相关民事、行政责任,并由行政主观部门开出惩罚性的罚款。

    出台单行法还是修改现有法

    程宝库还进一步提出,不应只限于修改现有法律,而应当考虑出台一部《反商业贿赂法》单行法,从而以较高的效率、在较短的时间里实现中国反商业贿赂制度建设的飞跃。

    钟闻东却认为,出台专门的单行法需要的时间长,还不如将现有相关法律统一修订到刑法当中去,这样立法难度不大,所需的时间也不长。在此基础上,加强现有执法部门的执法力度,也是比较紧迫的工作。

    但就中国医科大学国际医药商学院那位教授看来,就医药行业而言,这些政策法规的完善对于行业结构和市场秩序难以带来决定性的改变。因为在他看来,医药行业还是有一定的特殊性。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健康消费市场会越来越大。在迅速增长的市场需求面前,如果管理措施稍有不到位,供应环节隐藏着的问题就会出现。

    医药经济报2006年 第66期, 百拇医药(钟可芬 刘正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