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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立法体现对医师的职业保护
http://www.100md.com 2006年6月16日 《医药经济报》 2006年第68期(总第2323期 2006.06.16)
     现在打砸医院的事件,有愈演愈烈之势。这种现象的出现是医学的悲哀,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人们对医学期望过高;对医疗风险缺乏应有的认识;与某些媒体舆论的误导与某些司法机关长期以来不能正确地对待医疗失败和不能公正处理医患矛盾也有关。我认为要从立法和执法的角度,来加大对医务人员的法律保护,从根本上改善医师的执业环境。

    本次事件中,起病急骤、死亡率高,是小儿重症肺炎的特征。科学不是万能的,现代医学尚有其局限性,还不能包医百病。小儿肺炎属严重急性呼吸道感染,是小儿常见病之一,全世界每年约有350万左右小于5岁的儿童死于肺炎,占小于5岁儿童总死亡率的28%,小儿肺炎死亡占整个儿童死亡的1/5以上,尤其婴幼儿死亡率更高。世界卫生组织已将小儿肺炎列为3种重要儿科疾病之一。作为患方如果对此多一点认识,多一点医疗风险意识,双方的矛盾可能就不会这样难以调和。

    应当说,医患利益是高度一致的,医患关系是一种信赖关系。医疗职业的开展,只有在医患之间高度信赖的基础上,在一种宽松的执业环境下才有可能进行,也才能使医生发挥最大的潜能,从而使患者成为最大的受益者。否则,便不存在从事该项职业的基础。这种基础在法学理论上就叫“医疗行为的违法阻却事由”或称“医务人员的职业豁免权”。不应当动辄就认为医生有过错,就要索赔。不通过法律途径,而是企图通过大闹医院的方式想获得赔偿更是错上加错。而且这样做对患方自己也是很不利的。一方面这有可能使自己因“扰乱社会秩序”而触犯刑律,构成犯罪;另一方面这必将使医生被迫采取防御性医疗措施而提高医疗成本,降低医疗质量。

    所谓违法阻却是指:在通常情形下,其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符合构成违法或犯罪的全部要件;但于某些例外情形,如出于某种特殊的需要、特殊的职业,或者在某种特定的情况、特定的环境、特定的时间或地点里,从整体法律秩序角度进行考量,具有特定的容许事由,而可排除其违法性的情形。一般法律意义上的违法阻却事由主要有:紧急避险,正当防卫,不可抗力,依法令行为及正当业务等。医疗行为本身就是一项“正当业务行为”,故可使其违法性得以阻却,而不构成违法或犯罪。

    医疗行为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事行为其违法阻却事由要比一般的法律行为宽泛得多,医疗行为的违法阻却事由除正当业务原则和紧急避险原则外,还有:职责法定原则;可容性危险原则;公益豁免原则等。我们在严格要求医务人员恪守职业道德的同时,必须在立法中充分体现对医务人员的职业保护,营造一种宽松的执业环境,没有宽松的执业环境,要充分发挥医务人员的潜能是不可想象的。只有将医疗行为的违法阻却事由写进法律,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充分保护。

    医药经济报2006年 医院周刊第22期, 百拇医药(张赞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