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越雷池的代价
规定,常常被一些人看成是束缚手脚的“镣铐”;然而,当某些事情真实地发生在自己身上的时候,人们会发现,严格遵守规定,不仅能够保证正常的社会秩序,也能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案由——“问题处方”没当问题
2004年6月14日,王先生的妻子因患哮喘到田某摆摊处问诊。田某说他有治疗哮喘的“祖传秘方”,其妻便从他手中买下了该“祖传秘方”。同时,田某还嘱咐王妻把所有的药都停了,单吃他的药。
2004年6月15日,王先生拿着药方到嘉事堂金顶街西口药店抓了药。次日早晨,其妻服了第二副药后不久病情危急,后在去石景山医院抢救的途中停止了呼吸。
王先生称,他事后得知田某并没有行医资格,给其妻开的9味药剂量全部严重超过规定标准。同时,他认为嘉事堂药店未按相关药品规定配药,且未拒绝非法处方,于是在2006年(诉讼有效期内)将田某和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推上被告席。
对此,嘉事堂方面的相关负责人称,王先生来抓药时,接待他的中药师第一次审方时已经发现处方中的9味药全部超标,尤其是具有毒性的“半夏”竟为25克,为此,该药师当时就提醒王先生,应该找医生修改处方。王先生第二次来抓药时,所持处方已经注明25克“半夏”分成三份,这样一来,就基本符合了《药典》中每服药“半夏”不应超过8克的规定。而且,这9味中药均不属于“18反19畏”的禁药范围,再加上该“秘方”中除“半夏”外,其他8味药均无毒性,所以尽管其他8味药仍然超标,药店还是为王先生按方抓了药。
按照《处方管理办法》的规定,处方应包括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名称,处方编号、费别,以及患者姓名、性别、年龄、门诊或住院病历号、科别或病室、床位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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