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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加强中药材收购站监督管理
http://www.100md.com 2006年6月20日 《中国医药报》 2006.06.20
     编辑部:

    我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零二条明确规定了中药材属于药品的范畴,第十四条规定,应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方可进行中药材收购。但笔者发现,有些收购站并不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同时,在中药材的收购和储存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部分从业人员缺乏中药材专业技术知识拖喙氐囊┢贩煞ü嬷叮?br>二是许多中药材应在特定的条件下储存,例如质地疏松的药材易受潮应放在干燥地方,淀粉含量高的药材易发生虫蛀,花类药材要避光存放等。这就要求收购站应有防潮、防霉、防虫、密闭等设施设备,但有些中药材收购站的经营者往往只顾经济利益,忽视硬件设施建设,使有些需要特定储存条件的中药材得不到妥善保存,导致中药材质量下降。针对这种情况,笔者认为可从以下几方面加强对中药材收购站管理。一是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制定中药材收购站验收审查细则,严格审查中药材收购站的硬件设施设备,对不符合验收审查细则的坚决予以取缔,规范其经营行为。二是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监督中药材收购站制定切实可行的中药材质量管理规章制度,确保中药材在收购、储存过程中的质量。三是督促收购站从业人员进行中药材相关业务知识及相关药品法律法规知识培训,提高收购站从业人员的中药材质量管理意识和依法经营意识。四是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依据法律法规对中药材收购站加强日常监管频次。只有加强中药材的收购、储存环节的管理,才能进一步确保中药质量。

    安徽省全椒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马官龙 吴松 谢长海, http://www.100md.com(马官龙;吴松;谢长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