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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房托管:热议之后的冷思考
http://www.100md.com 2006年6月22日 《中国医药报》 2006.06.22
     2006年6月初,“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系列论坛之药房托管”在南京举行,会议由中国药科大学主办。来自政府相关部门,医药企业、医院和医药高等院校的专家代表进行了为期两天的探讨。两天中,偌大的会场一直座无虚席,直到会议结束后,还有不少代表因没有时间发言而表示遗憾。这种热烈的场面在各种研讨会上并不多见,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关于药房托管的大讨论热度不退。

    但是,有意思的是,在热议药房托管之后,来自广东省第二人民医院和河南大学医院的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纷纷表示了谨慎的观望态度。这又是为什么呢?

    ■双方关系待明确

    医院药房托管后药房收益归谁所有?相信多数人会回答,收益归受托方的医药流通企业,然后该企业根据合同把一定比例的药品收入返还给医院。而在南京中医药大学经贸管理学院副院长田侃教授看来,这完全是一种错误的理解。

    田侃说,医院药房托管并不涉及药房所有权的变更,托管行为只是通过契约的形式将药房的经营权和管理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其对药房加以经营和管理,医院享受药房收益。在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受托方获得的那部分药品收入只是医疗机构为其经营和管理服务支付的报酬而已。药房经营活动取得收益仍然归属于医疗机构。

    从药房托管的性质来看,这一行为属于民法上的委托代理,签订托管合同就是医疗机构的一种授权行为,依这一行为受托方才能获得相应的权利。从法律角度来看,委托方和受托方的地位并不是完全对等的,医院始终占据主导地位。

    田侃强调,委托代理的关系意味着托管过程中受托企业必须接受医院的专业指导,而医院方也绝不能放弃自己的专业指导权,因为一旦发生医疗纠纷,医疗机构应承担法人责任。医院药房最主要的核心职能是提供专业的药学服务,这个都做不好将给医院带来更多麻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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