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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人无主 救治有招
http://www.100md.com 2006年6月23日 《医药经济报》 2006年第71期(总第2326期 2006.06.23)
     无主病人正成为医院的一大困扰。因其往往为急诊入院,病人多无自主行为能力,医院在抢救过程中经常会忽视相关证据的记录与保存。一旦病人抢救无效死亡,医院很容易在相关医疗纠纷中陷于被动。如何在救治无主病人的同时防范相关法律风险?请看本报为您支招——

    案例回放

    无主病人死亡,“家属”大闹医院

    5月22日凌晨3点,正在值班室迷迷糊糊快要睡着的医生小林忽然听到电话铃响,拿起话筒就听到电话那头急迫的声音:“有人打120,说是国道x线旁有一个病人躺在路边,看起来已经奄奄一息,要求我们快派救护车抢救!”

    “又是一个无主病人!”小林一边起身穿衣一边想。由于医院比邻国道,抢救无主病人是常事。赶到电话所说的位置,小林尽管身经百战,却也吓了一跳,躺在地上的病人浑身是血,而且已经神志不清,呼吸极其微弱,血压已经濒临危险值。“看样子也好大一把年纪啦,家人怎么不看好他!”小林的一位同事气愤地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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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管怎么样,救人要紧!我们只能希望病人家属早一点找到他了。”小林指挥着大家做一些紧急抢救措施,把老人抬上救护车。

    到了医院,由于病情危急,医院为病人开通了绿色通道,在病人身份未明的情况下,对他作了救治。先做急诊CT,后来又上了专护、多功能监护。病人的病情较为复杂,医院还为他组织了一次院内会诊。在抢救的同时,小林叮嘱手下的护士,“打个电话给110,说明一下情况,这样病人出了啥事也有个证据。”忙活了整整一天,各种各样的措施能用的都用上了,可惜病人的病情并无起色,到了隔天凌晨,老人终究抢救无效,离开了人世。一直到老人离开人世,虽然打了几次电话,110并没有出警,也就是说,这个老人从医院收治到离世,都是一个无主病人,而医院对他的救治过程,也没有任何人的见证。

    而更加令人惊讶的是,老人死后,医院里忽然出现了一群人,声称老人是他们前几天走失的长辈,并且指责医院因为病人没有姓名,身上也没有带钱,没有对病人及时治疗,导致了病人的死亡。这群人来势汹汹地驻扎到医院的门诊大厅内,不仅打出了辱骂医院的条幅,而且还围在挂号处阻止其他患者挂号,极大地影响了医院的正常运营。家属们扬言,医院如果想解决这件事情,至少非赔偿20万元不可,否则,这群人将长期驻扎在医院门诊大厅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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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业支招

    广东颐和律师事务所邱志杰律师:

    支招一:

    医院保存证据“三步”走

    此类情况发生后,影响到将来处理结果的关键是证据。

    第一步:首先证实参与此次抢救的人员具备合法执业资格。

    这一点,可以通过提供资格证书的方式来确认。作为一家医院,特别要注意的是,不要聘用未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任职医疗岗位,否则,医院及非法行医人员都会面临处罚,并且会使医院处于非常被动的地位。

    第二步:证实抢救过程的合法与合规。

    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并且需要详尽的资料来证实。一是在抢救行为过程中,遵守了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要求,采取了充分而有效的医疗手段,包括各种必要的医学上的检查、治疗等,各项单据应保存完好;二是对于抢救这一医疗行为作出完整、真实、准确的记录,主要体现在病历的书写上,也包括其他的比如病程记录、护理记录、死亡记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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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为无主病人往往急救入院,医院常会忙于抢救而疏忽这一关键环节,导致今后的举证不力。所以这一步应当特别注意,这是为将来确定医院是否有责任,以及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做充分准备。

    第三步:必要时进行尸检。

    在患者家属对死因有异议时,医院可及时向死者家属建议进行尸检。一般而言,尸检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并且尸检应当由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对于这一过程,同样应当保证参与人员及程序的合法。当然,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

    这一过程,也可以同死者家属进行协议,请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

    支招二:

    通过录像、报警记录证据

    因为医院对无主病人往往无法履行告知、签字等手续,所以,医院除了保存以上提到的证据之外,还应当考虑采取必要的证据记录手段,比如,采用音像资料的方式将过程记录下来;以报警的方式及时通知警方(接警后警方一定要出警),这样做,即可以通过警方确认患者身份、寻找患者家属,又可以通过警方的记录来证实事实;必要时,及时将情况向卫生部门反应,特别是出现患者死亡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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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支招三:

    医院慎用“私了”协商方式

    对于此案中无主病人死亡后一群人大闹医院的现象,很多医院为了息事宁人,往往会选择与患方“私了”协商解决。但无论是协商解决还是通过法院判决解决,各方最终所追求的结果,并不是哪一方承担了什么样的责任,而是哪一方是否承担了应当承担的责任。这也是对公平、公正的一种追求。

    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以及通常性的解决纠纷的方式,合法地协商解决,包括诉讼前及诉讼过程中的协商,是解决问题的方式之一。但同时应当注意的是,尽管协商的这种方式效率较高,但往往会留下隐患,包括医院管理方面的改进以及医院声誉方面等;更重要的是,在事实不明情况下的协商,医院在很大程度上会被认为是因为过错或过失而进行的妥协,会带来示范性的误导效应。因为理论上,医疗事故是一种专家侵权行为(《布莱克法律词典》中,医疗侵权行为(medicak makpractice)为被定义专家侵权行为professionak makpractice的一种,该定义更科学。在中国,医疗侵权则被称为医疗事故)。当然,这种看法,并不是反对协商,更不是鼓励医院与患者进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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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本案情况而言,协商(私了)的方式不妥,因为,根据患者死亡后其家属及时出现这一事实,可以合理地判断,其家属有故意放弃病人以及逃避合理医疗费的动机。

    支招四:

    医院可通过诉讼追索医疗费用

    如果医患双方未能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那么由法院进行判决将成为惟一的也是最终的解决途径。法律的制定及实施操作,是为了公平、公正,在患者强调自身权益的同时,医院自身的合法权益也应当受到尊重。在法律面前,患者与医疗机构的地位是平等的。

    此时医院可以做的,是完全遵从诉讼中的程序法律规定。包括在应诉后,及时、完整地进行举证,提交各项诉讼证据资料;遵从医院事故争议的处理程序,准备好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资料并配合鉴定工作;开庭时合理合法进行抗辩;在对一审判决不服时进行上诉。终审判决认定构成医疗事故,则按等级进行赔偿;不构成,则无需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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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另外要强调,除非有特殊情况发生,比如医院放弃对病人支付医疗费用的要求或极特殊的强制性法定例外、服从行政指定等情况,否则,无论是无主病人还是支付能力差的病人,在经医疗后,其拒付医疗费的行为均构成针对治疗医院而言的债务人,医院有权对合理的医疗费用进行追索,包括采用诉讼的方式。并且医疗事故也并不意味着医疗费用的全部减免。

    同时要提醒医院注意的,按照我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所有医疗机构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病人,包括“无主病人” 和无力支付医疗费用的贫困病人(无主病人不是一个法定概念),尽管由此会给收治此类病人的医院带来经济上的损失或负担。单纯从人道主义的角度出发,医院也摆脱不了道义上的责任。

    医药经济报2006年 医院周刊第23期, 百拇医药(江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