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家属诉医院“强行治疗”被驳回
日前,四川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上报了一例“伤者拒绝救助跳楼身亡,家属状告医院强行治疗”的典型案例,引来业界关注。
家属状告医院强行治疗
去年8月10日晚,成都市李某酒后驾驶摩托车,不慎摔倒,滚入路旁水沟,导致头部受伤。
行人发现后,叫来120急救车,送李某到龙泉驿区某医院治疗。医务人员发现,李某头面部、脑部均有受伤,还有急性酒精中毒症状。到医院后,酒后的李某异常兴奋、烦躁,并拒绝接受清创缝合,表示要等其亲属来院后再治疗。说着,李某突然从病床上跳起,挪步到窗口边,要求医务人员离开病房。医务人员劝说无效,只好通知李某亲属,并通知医院保卫科人员前来协助。见来了3名保安人员,李某更加激动,要求保安人员和医务人员全部离开病房,否则跳楼。保安人员见没有效果,离开病房报了警。没料到,随后,当保安人员再次进入病房时,李某突然拉开窗户从楼上跳下!因抢救无效,李某于当晚死亡。警方介入后,认定李某系自杀,并决定不作为刑事案件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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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死后,其家属向法院起诉医院。李某家属认为,李某伤势并不严重,到达该医院后,李某一再要求等其家属来院后才接受治疗,该医院的医务人员却强行治疗,导致双方发生激烈冲突,僵持中,医院的保安人员又强行冲入,才导致李某坠楼身亡。李某家属要求医院赔偿死亡赔偿金等共4万元。
医院辩称,当晚,李某入院时神志清醒,是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人,李某醉酒狂躁拒绝接受治疗,后自行跳楼自杀,应自负其责。医院称对李某尽力进行救治,并无过错,不存在强行治疗的说法,要求驳回李某家属诉讼请求。
医院及时抢救无过错责任
“医院对交通事故受伤病人选择立即救治,其行为并无过错。”湖北震邦律师事务所冉启安律师说,“《执业医师法》第三条规定,‘医师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医疗执业水平,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第二十四条也规定,‘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道路交通安全法》还规定‘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在以上案例中,医院根据李某病情欲对其行‘清创缝合’,是履行及时救治义务的行为。如果医院对李某听之任之,不予及时救治,一旦患者出现不测,医院反而难辞其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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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李某跳楼身亡,医院是否有责任,则要看院方是否存在过错行为。”冉启安律师分析说,“根据案情,李某为酒后驾车,医务人员发现其有‘急性酒精中毒症状’。在通知李某家属前来医院的同时,医务人员叫来医院保安协助,劝说无效后报警,医院方这些行为都不存在过错责任。而李某酒后失去理智和自控而自杀,应自负其责。”
冉启安律师强调:“我国法律对醉酒者仍然认定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行为的后果是可以预见的,而这个人还是去促成和追求这种后果的发生,就必须要为其行为承担责任。从这一点来看,李某自杀也应自负其责。”
法院审理认为,酒后,李某的言行表明其处于非理智、非正常状态,其要求是非理性的。此种情形下,医院选择立即救治是对患者负责的表现,其行为并无不当。即使医院采取适当的强制措施也能为一般公众所接受,正如公安机关可对醉酒的人进行约束,直至其酒醒一样,这不仅是为了防止醉酒的人给他人的人身财产造成损害,也是为了他本人的人身安全。另外,双方没有身体上的接触,李某醉酒后失去理智和自控而自杀,应自负其责。据此,法院驳回了李某家属的诉讼请求。
医药经济报2006年 医院周刊第23期, http://www.100md.com(戴丹)
家属状告医院强行治疗
去年8月10日晚,成都市李某酒后驾驶摩托车,不慎摔倒,滚入路旁水沟,导致头部受伤。
行人发现后,叫来120急救车,送李某到龙泉驿区某医院治疗。医务人员发现,李某头面部、脑部均有受伤,还有急性酒精中毒症状。到医院后,酒后的李某异常兴奋、烦躁,并拒绝接受清创缝合,表示要等其亲属来院后再治疗。说着,李某突然从病床上跳起,挪步到窗口边,要求医务人员离开病房。医务人员劝说无效,只好通知李某亲属,并通知医院保卫科人员前来协助。见来了3名保安人员,李某更加激动,要求保安人员和医务人员全部离开病房,否则跳楼。保安人员见没有效果,离开病房报了警。没料到,随后,当保安人员再次进入病房时,李某突然拉开窗户从楼上跳下!因抢救无效,李某于当晚死亡。警方介入后,认定李某系自杀,并决定不作为刑事案件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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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死后,其家属向法院起诉医院。李某家属认为,李某伤势并不严重,到达该医院后,李某一再要求等其家属来院后才接受治疗,该医院的医务人员却强行治疗,导致双方发生激烈冲突,僵持中,医院的保安人员又强行冲入,才导致李某坠楼身亡。李某家属要求医院赔偿死亡赔偿金等共4万元。
医院辩称,当晚,李某入院时神志清醒,是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人,李某醉酒狂躁拒绝接受治疗,后自行跳楼自杀,应自负其责。医院称对李某尽力进行救治,并无过错,不存在强行治疗的说法,要求驳回李某家属诉讼请求。
医院及时抢救无过错责任
“医院对交通事故受伤病人选择立即救治,其行为并无过错。”湖北震邦律师事务所冉启安律师说,“《执业医师法》第三条规定,‘医师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医疗执业水平,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第二十四条也规定,‘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道路交通安全法》还规定‘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在以上案例中,医院根据李某病情欲对其行‘清创缝合’,是履行及时救治义务的行为。如果医院对李某听之任之,不予及时救治,一旦患者出现不测,医院反而难辞其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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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李某跳楼身亡,医院是否有责任,则要看院方是否存在过错行为。”冉启安律师分析说,“根据案情,李某为酒后驾车,医务人员发现其有‘急性酒精中毒症状’。在通知李某家属前来医院的同时,医务人员叫来医院保安协助,劝说无效后报警,医院方这些行为都不存在过错责任。而李某酒后失去理智和自控而自杀,应自负其责。”
冉启安律师强调:“我国法律对醉酒者仍然认定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行为的后果是可以预见的,而这个人还是去促成和追求这种后果的发生,就必须要为其行为承担责任。从这一点来看,李某自杀也应自负其责。”
法院审理认为,酒后,李某的言行表明其处于非理智、非正常状态,其要求是非理性的。此种情形下,医院选择立即救治是对患者负责的表现,其行为并无不当。即使医院采取适当的强制措施也能为一般公众所接受,正如公安机关可对醉酒的人进行约束,直至其酒醒一样,这不仅是为了防止醉酒的人给他人的人身财产造成损害,也是为了他本人的人身安全。另外,双方没有身体上的接触,李某醉酒后失去理智和自控而自杀,应自负其责。据此,法院驳回了李某家属的诉讼请求。
医药经济报2006年 医院周刊第23期, http://www.100md.com(戴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