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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定临方炮制 谨防乘虚而入
http://www.100md.com 2006年6月24日 《中国医药报》 2006.06.24
     根据操作单位的不同,中药炮制可分为生产炮制和临方炮制两大类。生产炮制由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的中药饮片生产企业承担,生产的品种必须经过检验合格后才能进入流通和使用环节。临方炮制则是零售药店或医疗机构药房的调剂人员在调配医师处方时,根据医嘱临时将药材或饮片进行炮制的操作过程A?br>方炮制是生产炮制的补充,临方炮制的范围主要集中在需要特殊炮制、鲜药入药及临用捣碎的品种上。临方炮制的量仅限个方,一般不需要储存和包装,现制现用,炮制方法与生产炮制基本相同,应符合炮制规范。

    临方炮制一词在学术界已有提及,但国家法律法规还未见明确,只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制定的《药品零售企业《〈GSP认证现场检查项目〉(试行)》6807条“企业经营中药饮片的应配置所需的调配处方和临方炮制的设备”中有所规定。这一条款确立了临方炮制在中药饮片调配中的重要地位,笔者认为,《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允许零售药店和医疗机构购进中药材的目的,就在于作为临方炮制之用。

    临方炮制解决了中医药临床实践中,对用量极少且品种或规格市场无供应的饮片、临用时必须捣碎的饮片、必须鲜药入药的饮片的需求问题,提高了中医药的临床疗效。但一些使用单位和零售药店却利用临方炮制这一特定的操作程序,大量自行炮制饮片;还有些单位怕临方炮制违法,调配时便以生代制或缺味;少数单位根本未配置临方炮制的基本设备就进行饮片加工。这些行为不但违反了相关规定,而且容易造成“病准方对药不灵”的后果,严重影响中药的临床疗效和用药安全。

    为此,笔者建议,对中药饮片炮制的分类作出法规界定,明确临方炮制的资格,促进中药饮片的全面规范管理和使用质量的提高。目前比较可行的办法有两种,一是可以作为2005年版药典《药材炮制通则》的补充件制定;二是可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颁布《中药饮片临方炮制管理办法》,以规章的形式下发。在办法中要界定临方炮制与生产炮制的概念区别,确定临方炮制的许可范畴,明确临方炮制的品种、规格、数量以及所需要的设施设备、人员资格、管理制度等,不具备临方炮制条件的,严禁自行调配中药饮片。

    (田幸榜),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