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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首例人体试药案宣判
http://www.100md.com 2006年6月27日 新华网
试药,稀里糊涂试药三个月,事件回放:糖尿病患者成试药人,争议焦点:新药试验有无尽到告知义务,意义重大:受试者知情权不可“忽悠”
     稀里糊涂试药三个月

    备受关注的江苏首例人体试药案,6月23日下午在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宣判,法院认定,被告医院及药厂的试药行为,没有构成对原告的身体伤害,但被告医院的试药过程中侵犯了原告郭恒的知情权,判决赔偿其精神抚慰金1万元,被告药厂对此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此案的判决,对规范人体药物试验有着重大而积极的意义。

    事件回放:糖尿病患者成试药人

    现年56岁的南京市民郭恒,是一名退休工人,6年前被查出患有糖尿病,通过坚持对症治疗,基本上能保证病情稳定。2005年9月初,郭恒不小心患上感冒,血糖出现波动。9月7日上午,他来到南京某三甲医院就诊,接诊医生检查后告诉他,“应该抓紧住院,做更换胰岛素治疗。”

    两天后,就在郭恒到医院办理住院手续时,医生却将他推荐给了徐州某药厂新药科研组,称该厂研制的一款治疗糖尿病新药,对他应该有效果,不仅是免费的,而且还可获赠礼品,郭恒同意了。事实上,郭恒是被物色为上述新药的三期临床试验,俗称人体试药,医院受药厂委托承担了这项新药临床试验。

    接下来,郭恒被安排做受试前的身体检查,结果发现尿蛋白为2+,这说明他的肾脏有问题,但其本人却看不懂。随后,医生将一份《患者须知和知情同意书》交给了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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