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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1122701
分支机构成为处罚对象的可行性
http://www.100md.com 2006年7月4日 《中国医药报》 2006.07.04
     在涉药行政处罚案件中,法人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能否成为行政处罚对象,如药品连锁企业设立的门店、药品经营公司设立的分公司等,当这些门店、分公司(以下简称涉药分支机构)在经营过程中违反药品管理法律法规时,药品监管部门能否将其确定为行政处罚对象?目前,我国行政法律法规对此形廾魑墓娑?在实践中,执法人员也是各执一词。结合执法实践和相关部门规定,笔者认为,涉药分支机构可以成为行政处罚对象。

    一、涉药分支机构是经依法批准设立的具有一定行为能力的经济组织。涉药分支机构具备《药品管理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药学技术人员、营业场所、设备设施、管理机构和各项规章制度等条件,取得了《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资质;在法定时间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了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并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以自己名义直接开展经营活动。尽管其财产和人事关系隶属于总公司或总部,没有完全独立承担所有法律责任能力,但其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在法律上就意味着享有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行为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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