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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宗罪”责任人难逃惩罚
http://www.100md.com 2006年7月26日 《医药经济报》 2006年第85期(总第2340期 2006.07.26)
     《刑法修正案(六)》严惩“掏空”上市公司等行为

    作为现行刑法1997年以来最大幅度的一次修改,《刑法修正案(六)》一个显著特点就是加大了对资本市场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修正案新设了有关“掏空”上市公司犯罪、金融机构违规擅自运用客户资金犯罪,修改了原刑法对“操纵证券、期货市场价格罪”和“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的有关规定。大股东挪用上市公司资金最高可判入狱7年,挪用客户资金最高可获罪10年,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最高刑由5年提高到10年。

    备受关注的《刑法修正案(六)》日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作为现行刑法1997年以来最大幅度的一次修改,其中一个显著特点就是加大了对资本市场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修正案新设了有关“掏空”上市公司犯罪、金融机构违规擅自运用客户资金犯罪,修改了原刑法对“操纵证券、期货市场价格罪”和“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的有关规定。大股东挪用上市公司资金最高可判入狱7年,挪用客户资金最高可获罪10年,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最高刑由5年提高到10年,涉嫌“三宗罪”的相关责任人将难逃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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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股东挪用上市公司资金最高可判七年

    自《刑法修正案(六)》发布之日起,大股东占用资金、违规担保等“掏空”上市公司的行为将纳入刑法约束范畴。

    《刑法修正案(六)》第九条针对中国证券市场存在的股东挪用上市公司资金等严重问题做出了规定: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中国社科院研究员刘俊海教授认为,增设有关“掏空上市公司资金”的犯罪量刑,是本次《刑法》修改的重要成果。他表示,资金充足是上市公司正常运行的基础,《刑法》的这一修改可以有效保障上市公司资产的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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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大股东“掏空”上市公司行为屡禁不绝,截至今年5月31日,沪深两市上市公司大股东及关联方合计占用资金高达336.41亿元,G太极等医药类上市公司也位列其中。就在《刑法修正案(六)》正式实施前的6月16日,医药类上市公司望春花传出消息,公司第一大股东协和健康医药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公司控股子公司协和干细胞基因工程有限公司原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陈亚双因涉嫌挪用资金,已被正式立案调查。

    业内人士表示,《刑法修正案(六)》不仅对大股东乱伸手、越权处置上市公司资产的行为亮出了“红灯”,同时也给了上市公司管理层严辞拒绝不正当要求的正面理由。

    挪用客户资金最高可获罪十年

    挪用客户资金是中国证券市场常见的违法行为,然而在此之前,我国刑法对此没有规定。《刑法修正案(六)》规定,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等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一样要追究刑事责任,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有关负责人最多可判10年刑。《刑法修正案(六)》第12条规定: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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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证监会市场监管部主任谢庚表示,挪用上市公司资产和证券公司客户资产是过去几年资本市场中一个较为突出的问题,违反了市场运行的基本规则,严重损害了上市公司及相关股东利益,影响了投资者信心。新的刑法修正案将在惩处和防止挪用上市公司及证券公司客户资产方面,发挥威慑作用。

    操纵市场最高可获刑十年

    《刑法修正案(六)》第11条对《刑法》第182条针对操纵证券和期货市场的犯罪进行了大量修改。一是将“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改为“操纵证券、期货市场”,从而改变了本罪的具体罪名;二是删除了“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的犯罪客观表现,将本罪由“结果犯”修改为“行为犯”,即只要存在操纵市场的行为即构成犯罪;三是按照罪刑相适应的原则,根据本罪的社会危害程度,将最高法定刑从5年提高到10年;四是将以犯罪的违法所得作为确定罚金数额标准的做法修改为直接规定判处罚金,罚金数额由法院根据犯罪事实、情节等自由裁量,从而对有操纵市场事实但并无实际所得或所得不易判定的犯法行为仍能课以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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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外,修正案将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的主体由“公司”改为“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犯罪客观方面由“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改为“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

    华意律师事务所法律专家武涛认为,刑法的本次修订,加强了对不如实披露信息、违反忠实义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擅自占用客户资金、操纵市场行为的打击力度。

    证监会要求上市公司对照自查

    中国证监会市场监管部主任谢庚7月7日在上海表示,本次刑法修正与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密切相关,监管部门将及时完善配套制度。

    据悉,证监会已经发布了《关于上市公司深入学习〈刑法修正案(六)〉有关事宜的通知》,要求各上市公司对照《刑法修正案(六)》的相关内容进行深入自查,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切实提高规范运作水平。同时,证监会表示,将会同司法机关细化相关程序,进一步提高监管联动效率,对于涉嫌犯罪的行为,将依法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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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知》要求,各上市公司要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尽责问责机制,规范关联交易行为,明确货币资金支付管理审批权限,保持公司的独立性;在《公司章程》等相关文件中载明制止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侵占上市公司资产的具体措施,明确董事、监事和高管维护上市公司资产安全的法定义务,载明其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时,对责任人给予处分,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予以罢免、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序。

    上证所总经理助理徐明表示,上证所今后将进一步发挥自律管理职能,加强一线监管,配合证监会及司法机关查处和惩治“掏空”上市公司、挪用客户资产、虚假信息披露、市场操纵等违法犯罪行为。

    医药经济报2006年 第85期, http://www.100md.com(王海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