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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门槛”的公正性诉求
http://www.100md.com 2006年8月7日 《中国医药报》 2006.08.07
     药品零售业在经历几年狂飙式发展之后,也许将进入一个平稳发展的阶段,因为一些地方药监部门正在酝酿抬高开药店的门槛。之所以如此,缘于一些地方的药店数量已经达致饱和,不抬高门槛就不足以遏制恶性竞争,从而损害群众利益。

    地方药监部门抬高进入药品零售业的门槛,不能说于法无据,也可谓用心良苦。不过,即使完全合法、动机良好的行政调控,也不具备实现其初衷的必然性,其正面作用如何,还取决于对市场准确研判等多方面因素。比如,在一定区域里,究竟要有多少家药店才达到或接近市场饱和的临界点?老实说,这样一个临界点,最终要靠市场竞争来发现,而不是哪个人、哪个部门说了算。倘若某个区域内还存在大量社会资本想开办药店的冲动,则意味着这一区域开办药店还有利可图,市场竞争还不充分。若将竞争不足误判为竞争过度,进而抬高进入门槛,就很可能妨碍竞争,以致备受诟病的高额利润得以续存乃至发展。

    不过,行政门槛之关键,不仅在于其是否具有现实合理性,更在于其是否具有公正性。行政门槛往往意味着高标准,至少在理论上既有利于群众方便购药,又有利于群众安全用药,所以是一件大好事。但其间还有一个核心问题,就是要看“门槛”的作用对象。假使“门槛”只适用于想进入而未进入者,虽然也可以从增量上改善市场结构,却很可能是对这一潜在市场主体的不公,也无益于市场存量的调整。因此,具有公正性价值取向的行政门槛,应当一视同仁地作用于所有市场主体。这样做,既有助于构建公平的竞争平台,也有利于推动市场结构的优化升级。

    具体到行政门槛的相关内容,也未必都具有必须坚守的公正性价值。比如关于药店间距离的具体规定,各地标准不一,也不可能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关于药店间距离的规定,在一些地方发生既存又废再恢复的反复,足以表明此方面规定并不具备不证自明的公理性。从公正性的角度来看,此方面规定对“先来”者构成政策性保护,同时对“后到”者构成政策性禁止,在客观上起到抑制了市场竞争的作用。同类竞争者比邻而居的现象,在市场上比比皆是,何以药店间就须有距离设定?

    在一般意义上,设门槛无可厚非,要警惕的是其可能适用不当,从而损害充分竞争,也无益于增进人民福利。

    文/江城子,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