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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盗用中医药传统知识 中医保护关乎国力竞争(1)
http://www.100md.com 2006年8月10日 法制日报
     “仅仅依靠现行的知识产权制度,难以充分、有效、全面地从根本上保护中医药,国家应该专门立法保护中医药传统知识,并承认它是知识产权制度中的一个特殊部分。”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博士生导师李顺德教授近日接受记者采访时,表达了他焦虑的心情。

    据有关部门透露,保护中医药传统知识,是正在制定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涵盖的20个专题之一。无论是从中医药对全人类的贡献考虑,还是基于频频发生的发达国家盗用发展中国家传统知识的问题,保护国粹中医药,一直是社会的高度共识。

    据悉,正在制定的中医药法,将设专章建立传统医药的资源与知识产权保护制度。“除综合法,还应该搞一个专门的保护法规,可以叫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条例,主要是细化保护问题,便于操作。”李顺德说。

    中医药传统知识被大肆盗用

    据了解,优越的技术地位,娴熟的知识产权运用技巧,使发达国家自上个世纪八九十年代以来,越来越肆无忌惮,把手伸向发展中国家,一再盗用这些国家的传统知识,大发损人利己的不义之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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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盗用传统知识指什么?李顺德说,就是无视发展中国家的主权、知情权与惠益分享权,擅自把发展中国家的传统知识进行提炼与利用,并取得来源于这些知识的知识产权,以此谋取商业利益。

    目前发生的对中国传统知识的盗用,高度集中在中医药领域。“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研究课题组提供了几个案例:

    青蒿素案东晋时期的《肘后备急方》最早记载着青蒿治疗疟疾方法。我国学者在1969年开始抗疟药的研究工作,于1972年从中药青蒿中分离得到抗疟有效单体,命名为青蒿素。但由于缺乏知识产权的基本意识,并未将青蒿素物质本身申请专利权保护,相反,国外在此基础上将与青蒿素相关的衍生物、化学合成方法以及化合物复方的发明创造申请了系列专利,使国家遭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人参蜂王浆案人参蜂王浆是我国吉林省最早生产的,但被他人在美国抢先申请了专利,使我国出口的人参蜂王浆不能在美国市场上销售,一旦销售就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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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神丸案日本在我国传统中药方“六神丸”的基础上开发出“救心丸”,无偿使用了我国的中医药传统知识,每年的销售额达到上亿美元。

    这是中医药的刻骨铭心之痛。

    据了解,有着这种刻骨铭心之痛的不只中国。拥有丰富传统知识的印度、巴西、泰国等发展中国家,同样也没能逃脱传统知识被盗用的厄运。如何充分利用现有的知识产权制度保护传统知识?现行的知识产权制度保护传统知识存在哪些问题?是否有必要对传统知识保护专门立法?

    这些问题已经引起有关人士的重视。

    专利制度是柄双刃剑

    知识产权制度的双刃剑光,再次上演着保护与损害的双重角色。

    “与商标制度可以基本适合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不同”,李顺德说,“构成三大知识产权制度的专利制度,对传统中医药保护,实在是难尽如人意”。

    在专利制度框架下,已经公开的传统医药被归为“公有领域”,不能得到专利保护。对中药分离纯化,得到单一药效成分,然后申请专利保护,是拥有尖端技术的发达国家的长项,因此,中医药的一些精华,往往变成了发达国家手中的专利。, http://www.100md.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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